无偿帮他人捆扎物品摔伤的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8年11月5日,被告陈某所在的物流公司委托原告刘某承运一批货物至上海,合同约定货物装卸捆扎事项由被告陈某负责。装货完毕后出发前,被告陈某向原告刘某提出帮其捎带一箱私人物品至上海,原告刘某在车顶捆扎该箱物品时摔下致伤,后送医院住院治疗,因此事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损失共计3万余元。刘某向陈某提出是因为帮其捆扎货物致伤,要其承担自己的损失,遭陈某拒绝。协商无果后刘某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陈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有二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刘某帮被告陈某捆扎物品的行为不是帮工,原告受伤是由于自身不慎所致,被告陈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刘某帮陈某捎带和捆扎物品的行为是帮工行为,对刘某造成的损失,陈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原告刘某帮被告陈某捎带一箱私人物品到上海,在车顶捆扎物品的行为,该行为即非法律义务,也非合同义务,而是应被告陈某的请托,属无偿帮工活动,在此事件中,被告陈某是受益人,而且这种无偿帮助他人的行为,不仅是社会所提倡的中华传统美德,更应当得到法律的倡导与保护。因此,原告刘某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陈某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原告刘某作为一名货车司机,应该对车顶作业的危险性有一定的预知,自身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对从车顶上摔下来的受伤后果有一定的过失,可以减轻被告陈某的赔偿责任。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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