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人防贼而致他人损害,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承包其村的一块桔子园。到秋季桔子成熟季节,王某发现有人不时夜里潜入果园,偷摘桔子。为此,王某深感气愤,一直想用什么办法防止并惩罚一下偷桔人。在一次赶集喝茶中,他将桔子老是被偷的事情讲给一起喝茶的胡某听,问胡某有无好办法。胡某想了一想,便提议王某在桔园的四周挖一些陷阱,以教训一下那些进入园子偷桔子的人。王某担心这样可能会误伤外人,胡某则说为了保护自己的果园,即使伤着他人也没有关系,谁叫他去偷桔子呢?王某听后,觉得有理,便当夜动手,在果园的周围挖了几个大约1米多深的陷阱,底部还撒了一些碎玻璃,第二天早晨,同村刘某去地里干活,路过该果园时,踩中一个陷阱,造成身体多处伤害,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700元,出院后,刘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对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无异议,但对胡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刘某的伤害是由王某的行为造成的,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对此,胡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王某、胡某的行为,涉及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特殊形成,即教唆、帮助他人型共同侵权行为。所谓教唆,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意图,并从事某种侵权行为;所谓帮助,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本案胡某不仅教唆王某侵权方法,而且还开导和说服王某实施侵权行为,胡某的行为构成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理由如下:第一,侵权主体具有复合性,即胡某和王某;第二行为具有共同性,即胡某的教唆、帮助行为和王某的实施行为相互联系,共同导致了刘某的伤害;第三,损害结果具有单一性,即胡某与王某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是单一的——刘某的人身损害;第四,胡某和王某主观上都有过错,他们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结果,却不采取措施避免,反而积极去实施该侵权行为;第五,胡某与王某的共同侵权行为与刘某的损害结果有直接性、必然性的因果关系,从而使得胡某的教唆、帮助行为与王某的实施行为对刘某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应由胡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龙南法院 温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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