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变更登记仍应当担责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观点认为,秦某将所经营的商店转让,实质上为财产权和经营权的转让,李某赊购货物既没有告诉秦某,秦某也一直不知道,债务应当与秦某无关。
笔者则认为,秦某仍然必须就李某所欠货款承担清偿责任。
一方面,秦某与李某间的转让行为违反了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才能确认变更后经营者的市场法律主体资格。由于秦某与李某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故经营权并没有注销,仍是此店的经营主体,李某也没有因为已经实际转让而获得经营权,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营主体资格。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更何况李某是以商店名义赊购货物的呢?鉴于李某已因逃之夭夭而下落不明,也就只能由秦某承担责任了。至于秦某是否向李某追偿,以及如何向李某追偿,则另作他论,与本案的债权人无关。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企业网络名誉侵权维权指南(法务实用版)
- 从戍边战士到“诈骗犯”:一个组长的迷茫与救赎
- 数据资产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 辽宁首个工业制造起重机械软件安全管理模型基础数据集在北京国家大数据交易所完成数据资产登记并挂牌
- 首例 “民营企业” 数据资产增资作价入股项目落地!
- 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某集团电子商城一卡通数据资产入表电子商务数据法律风险提供专业意见
- 为民营工业企业saas软件基础数据集数据资产登记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律师团队为民营工业企业saas基础数据集数据资产登记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数据合规律师参与多项企业数据合规整改业务的一些案例思考与经验分享
- 2024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数据资产入表的概况及模式数据资源收益情况
- 数据合规案例|企业数字转型中数据资产入表的路径选择
- 刘*追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案
- 赵*追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