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用饮料瓶装农药 致人误喝死亡应当担责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理中,就李某应否就此作出赔偿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将农药销售后,即失去了对该农药的控制权,竹某明知鲜橙多饮料瓶内的是农药,应当预见有导致他人误解的可能,却随意乱放,这才是造成竹某8岁的儿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李某不应作出赔偿。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尽管李某并没有直接导致他人死亡,但他作为经营者所具有的特殊义务,决定了他仍必须就此作出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李某用废弃的鲜橙多饮料瓶装剧毒农药出售,且既未撕掉饮料瓶上的商标,又未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极易引起他人对瓶中所装物质产生误解,留下很大安全隐患,从而危及他人人身,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明显违背了一个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对造成他人误食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当然,竹某随意放置农药,致使儿子错当饮料饮用,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减轻侵害人即李某的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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