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工伤的认定申请时限
发布日期:2009-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事故伤害,不应作时限上的要求,任何时间申请工伤认定都可以。也有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发生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才申请工伤认定的,只能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超过1年的不再予以受理。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各有不足。第一种观点未体现出《工伤保险条例》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第二种观点不利于老工伤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使绝大多数老工伤劳动者丧失工伤认定的机会。
因此,笔者建议,对于老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允许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公布实施后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此期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决定。超过上述期限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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