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不服开除决定,在争吵中不慎坠楼摔伤——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2004年8月3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永兵坠楼摔伤的责任依法应由其所在单位即化纤公司承担职务侵权责任,判决化纤公司赔偿赵永兵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6万余元。
今年3月3日,赵永兵因第一次住院治疗体内固定的钢板需要手术拆除,再次住进安钢职工总医院。因化纤公司拒绝支付医疗费,他将化纤公司再次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8万余元。今年5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化纤公司一次性赔偿赵永兵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万余元,其他相关事项以后互不追究。
[评析]1.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民事侵权?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六条规定:“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残行为。”由此可见,工伤问题属劳动争议的一种。因工伤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因而,赵永兵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是区别该案是劳动争议还是民事侵权的关键。
本案中,赵永兵是因与化纤公司就除名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后,在与公司管理人员高利军和李宝杰论理的过程中,李宝杰向外推搡时其身体失去重心而不慎坠楼摔伤的,而其并非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故赵永兵的伤害不构成工伤,他与化纤公司的人身伤害纠纷也不是劳动争议,而仅仅是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因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立案审理。
2.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判断高利军和李宝杰二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成为本案的关键。
本案中,高利军和李宝杰系化纤公司的工作人员,受单位委托,向职工赵永兵宣布因停纺事故对其予以除名的处理决定,随后赵永兵与高利军、李宝杰二人因除名问题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赵永兵从二楼摔到楼下受伤。该事故发生在正常工作期间,且在化纤公司厂区内,二人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过程中因过失致赵永兵受伤,该行为系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对于二人因职务侵权造成赵永兵人身伤害,其后果理应由化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郝兴军 韦永革 贾长桥 李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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