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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案

发布日期:2024-03-06    作者:李政律师

甲某涉嫌诈骗案在重审一审中获得无罪判决。本案历经三年,一审甲某被判处诈骗罪,有期徒刑12年。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甲某无罪。

一、按政府要求申报示范项目,却被认定为骗取政府项目资金
本案中,甲某所在的M公司收到A县发改局通知参加省发改委组织的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培训会,并且A县政府指定M公司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在项目申报过程中,M公司因同时存在其他补助项目,按照传递的会议精神不符合申报条件。为申报和实施项目,甲与另一被告人乙协商以乙所在的N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申报项目,但项目具体由M公司负责实施,A县政府对此知情。
后,N公司在申报过程中虚构了一些资料,如虚增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提供了虚假的存款证明等。后N公司的申报被省发改委批复同意实施,并且预备拨付项目资金。
由于实际负责项目实施的是M公司,所以A县拨付第一批520余万元的项目资金到N公司项目专用账户后,甲将项目资金划拨至M公司账户并予以支配使用,但M公司又自筹等量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后项目经A县政府以及省农牧厅的验收合格,政府按乙的多次要求又拨付了余款220余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检察院指控甲、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套取占有国家项目补助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二、综合全案证据,抓住无罪辩点
1、涉案项目真实实施,甲某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案涉项目的生产线建设、生产设备的购买及多级政府部门的验收合格足以证实案涉项目已经具体建设,政府拨付的项目资金确实用于了项目实施。本案虽然存在资金被挪用的情况,但甲又自筹等量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国家针对项目补偿的目的已经实现,甲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申报所涉部分虚假手续与政府拨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本案的项目是由A县政府汇总后向上申报的,真正的申报主体和责任主体是A县政府,B省政府的拨款是依据A县政府的申报而非N公司的申报。
且,N公司负责申报M公司具体负责实施的事实是A县政府明知的,A县具备实施项目能力的公司只有M公司一家,M公司是受县政府指定进行申报,M公司也是唯一有能力实施项目的主体。
3、指控犯罪的证据存在问题
首先,没有证据证明甲、乙存在诈骗的共谋。其次,没有证据证明案涉项目没有实施或投入不足。再次,申报材料中所涉虚增经营范围等行为不等同于诈骗行为。最后,本案存在片面调取证据及部分证据来源的非法问题。

三、再审最终认定无罪
重审一审阶段,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甲某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认定N公司为申报主体但是实际实施主体是M公司,M公司占有补助款不属于“明知自己占有国家财产没有合法依据”。并且,甲某不存在对国家拨付的资金永久占有、逃避返还的行为,甲某虽然挪用拨付款到M公司,但M公司也对项目进行了真实投入,并且投入远远超过了74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的投入只有在不足740万元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没有事先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故意,在取得国家投资资金之前,申报主体是A县政府,实施主体是A县政府指定的企业,甲并不存在行贿等违法违规手段达到申报成功目的的行为,所以不存在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故意,后改判甲某、乙某无罪。

四、写在最后
本案历经三年,张小锋在这个过程中仔细阅卷,翻阅了大量的政府红头文件、批复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大量其他书证和笔录,发现了检方指控中的逻辑漏洞,并且找到了有利己方的证据,从辩方的角度重写了故事,还原了事实,并且逻辑周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终于取得无罪的结果。同时无罪结果离不开公正执法且勇于担当的合议庭。本案当事人应吸取的教训是国家项目资金,材料一定要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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