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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赌博”输了钱,还能追回来吗?

发布日期:2019-02-02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问题提出
许多人在网上赌博,输了不少钱,从几千到几万,几十万到上百万不等,赌博形式也各种各样。赌博真能使人疯狂,好多人借高利贷赌博,倾家荡产。等到自己冷静下来时,他们才感到后悔,一时冲动输掉的钱,大大超出了自己能够承受的范围。很多人向我咨询,这网上赌博输掉的钱,还能追回来吗?
二、诈骗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辨析
1.基本知识
诈骗罪系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赌博罪系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量刑标准为:构成赌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赌博罪有两种行为,一种是聚众赌博,一种是以赌博为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这四种行为均为聚众赌博,达到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应当追究赌博罪的刑事责任。对于以赌博为业的人,怎样才能达到赌博罪立案标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给出具体标准,一般认为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即可以构成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系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为:具有开设赌场一般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可以参照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立案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或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其中任意一行为都系开设赌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这七种行为中,任意一种均为情节严重。
2.三罪交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中提到,对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从中获取钱财的案件,比如常见的猜红、蓝铅笔,以猜中者赢,猜不中为输诱骗他人参赌,由于设赌人在红、蓝铅笔上做手脚,设机关,以致猜红变蓝,猜蓝变红,参赌者有输无赢,设赌者包赢不输。设赌者为骗取参赌者的信任,还常以同伙参赌“赢钱”为诱饵,诱使他人就范。这种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从中骗取钱财的行为已不同于一般的赌博,更符合诈骗罪的特征,设赌只是一种诈骗的手段,其实质仍属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人信以为真。采取弄虚作假进行欺诈,应定诈骗罪,而不能定赌博罪。虽然该批复已失效,但可以作为借鉴,对于利用设赌作为诈骗手段,其实质仍系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致使受害人上当受骗,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责任。如果构成诈骗,则参赌者只是受害人角色,法律应当对其予以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提到,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这里只是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并不是用设赌作为诈骗手段,否则应当构成诈骗罪。
根据上述批复,个人认为,如果名义上系赌博,实质上是为了诈骗,比如参赌一方或开设赌场者在赌具中弄虚作假,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有输有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但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如果涉嫌诈骗,输的钱可以追回
网上赌博,很多都涉嫌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只输无赢
开设赌场者,利用科技手段调整赌博工具,让你只有输没有赢的机会。但都是输,又怎能吸引你呢?他们会想尽办法,让你觉得可信,并慢慢上瘾,然后在上面一点一点地输钱。这种赌博工具不会骗久,或者骗到多大金额,因为一直都是输,很多人就知道这是骗局。
2.赢小输大
开设赌场者,很会把握赌徒的心理,他们会让你前期有输有赢,并且能赢到一些小额金钱。数番试探下来后,参赌者开始产生幻想及疯狂的念头,并开始加大赌注,这时通过掌控结果,一下子让你输掉很多,你想要捞本的时候,就会越陷越深,最终输得一塌糊涂。
3.赢钱取不出
有的平台很吸引人,让你一输输很多,一赢也会赢很多。输钱的时候,会提示你尽快充值,当你赢了较大金额的钱款时,你想提现,系统就会不断出现故障,提示你过几天或延时再取现,或者有的干脆不能提现。
上述几种涉嫌诈骗,网络平台只是他们的犯罪工具,实际上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如果涉嫌诈骗的话,这些参与网上赌博者,实际上是诈骗犯罪的受害人,他们表面上在赌博,实际是他人用“赌博形式”骗取他们的财物。参赌者作为受害人,其合法财产在全部追缴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返还。
四、如果涉嫌赌博,输的钱不能追回
经营赌博网站者涉嫌开设赌场罪,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国家早已加大了打击力度。赌博网站经营者为了躲避侦查,一般都会将网站开设在境外,让国内公安机关鞭长莫及。也就是说,对这些网络赌博案件,破案率很低,不能破案,输掉的钱,也就不可能追缴回来。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即使公安机关可以破案,并追缴了全部赃款,这些都将被认定为“赌资”,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最终也不会退还给参赌者。
四、网上参赌者,可以报警处理吗?
网上赌博参与者,等到发现自己已经倾家荡产时,很多人就想报警处理,让这些开设赌场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报警处理的话,自己会不会牵扯进去呢?这是他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1.如果涉嫌诈骗的话,报警后自己没有责任。
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发现赌博网站涉嫌诈骗,对于参与“赌博”者,实际为受害人,应当没有责任。但实践中查处该类案件,存在较大难度,假如有赌博,也有诈骗这种混合模式,就很难界定仅系诈骗行为。
2.如果涉嫌开设赌场或聚众赌博的话,报警后对自己没有什么好处。
1)即使将来所有违法所得被全部追缴回来,也将作为赌资被予以没收,不可能再退还给参赌者。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于赌资较大、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规定。比如:《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个人赌资200元至500元,或个人单次(局)赌博输赢额20元以上,为赌资较大。以个人赌资在10000元以上,或者单场赌博人均赌资10000元以上,或者个人单次(局)赌博输赢额500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属赌资较大。北京市规定:个人赌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江苏省规定:起罚点是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达到200元。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也就是说,网上赌博参与者,轻的话,自己可能会被治安拘留和罚款。严重的话,还可能构成赌博犯罪,面临刑事处罚。对于网上参赌个人,一般没有刑事责任,因为很少有人系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因而也就不可能构成赌博犯罪,但聚众赌博的除外。
五、结束语
十赌九输,为了让更多的人有所警醒,希望那些参赌的人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时,主动站出来报警,从而避免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尽量降低赌博产生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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