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口供能定强奸罪吗?只有女方的口供能定强奸罪吗?专业强奸罪律师解读
发布日期:2016-04-19 作者:张洪强律师
没有精液精子能定强奸罪吗?单凭女方的口供能定强奸罪吗?发生性关系后几天报案、一个月后、2个月后报案还能定强奸罪吗?只有女方的口供能定强奸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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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我遇到的强奸罪案件,有百分之二十六的强奸罪案件是只有男女双方的口供,仅仅去年一年就有16件强奸案因为只有口供而被检察院撤案,很多人,包括很多律师,都说只要妇女死死咬住说被强奸了,就一定构成强奸罪,这种说法是极为错误的,如果一件强奸案,只有口供等言辞证据并且口供之间在关键问题上没有吻合,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话,没有哪一个法院敢给判决强奸罪成立。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确实有被判决强奸罪成立的,那就属于有问题有争议的案件了,去年我在四川成都遇到一个案子,就属于这种情况,当时为了说服检察院,我拿了很多案例给检察官看,他很惊讶我办过这么多案子,问我说你才30多岁怎么办过这么多强奸罪的案子,我说基本大部分案件都是这一类,然后希望检察院能撤案,后来虽有波折,但结果还算可以,很多律师都认为研究强奸罪低俗,根本就不了解强奸罪的特点,也不理解在只有口供的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判决的问题,所以我写这篇文章,希望有更多的律师可以看到,可以给更多的被诬告的男性朋友清白,让我们共同努力,防范强奸罪冤假错案。
一、强奸罪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会有大量的案件除了口供等言辞证据找不到其他证据。
强奸罪有自己的特殊性,和其他罪名有很大的区别,很多律师认为研究强奸罪低俗,难登大雅之堂,不去深入研究强奸罪,很多律师几年也遇不到一件强奸案,代理强奸罪案件就是有过场,不去深入研究,并且很多话都不好意思说,尤其是遇到一些年龄大的法官,他们很反感律师在强奸罪案件中,刨根问底,因为很多强奸案报案妇女都存在撒谎行为,很多细节都经不住推敲,一旦律师刨根问底,追究细节,很多案件法院就不好判了,在南京有一个案子,辩护律师五十多岁了,他在开庭时对于口交、射精、插入、舌吻等动作行为都不好意思说,尤其是在女法官,女书记员和女检察官面前,他说他作为当地律师,和公检法的都认识,说这些低俗下流的话,以后和她们见面都尴尬,他的想法其实可以理解,毕竟我们这个社会像这些四五十岁的人,他们还是太保守。
(1)现有的“一比一”强奸案件言词证据审查模式概述
所谓“一比一”强奸案件,即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一比一”,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各执一词的案件,是疑难强奸案件的一种。此类案件的证据采信问题,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就碰到过这样的问题,相关的讨论在那时的法学杂志上就能见到。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早在 1984 就颁布了,至今仍然是办理强奸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但是,如果你在网上搜索到一篇最近两年发表的关于强奸案件证据采信问题的文章,再和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文章作对比,你会发现两者之间几乎没有什么不同。然而,有别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大多数强奸案件“陌生人+暴力”的模式,现在的强奸案朋友之间甚至亲人之间的强奸案件,即所谓“熟人强奸”案件,以及因“约炮”、“开房”、“一夜情”等引发的强奸案件,给强奸案件的证据审查带来了新的挑战。
(2)“一比一强奸案”,“非典型”的强奸案件的特点是:
第一、案发地点多为私密空间,案发时只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在场,没有或极少有旁证;
第二,通常情况下使用暴力的痕迹不明显,被害人反抗的痕迹也不明显,DNA 证据最多只能证明发生过性关系,却无法证明发生过强奸;
第三,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承认发生性关系,或承认发生性关系但不承认强奸,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判断孰真孰假。
第四,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翻证、翻供的情况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则可能会产生冤假错案,如果不起诉不定罪,则很可能引起其他后果,比如被害人及其家属上访等。
二、只有口供的强奸罪案件法院怎么办?
在强奸案中,很大一部分案件除了妇女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什么证据都没有,只有口供不是不能定罪,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律师作用发挥得当,有很大希望给男方免于牢狱之灾,遗憾的是,很多律师对强奸罪案件不屑于去研究,认为这低俗,很多人认为,只要妇女报案,并死死咬住被强奸了,男方就一定被判决强奸罪,这是极为错误的。
法院要给一个人定强奸罪要通过证据证明两个方面:
一是要证明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二是要证明性关系的发生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什么证据可以证明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呢,有法医鉴定、精液等。但是在只有口供的强奸案中,法医鉴定。精液等证据都没有,能证明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只剩下了男女双方的口供了,在这种情况下的口供有多大的可信度呢?
此外,意愿是一种心理状态,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强奸案件中报案妇女陈述是证明“违背妇女意志”的主要证据,但如果仅仅依据被害人事后陈述的“我不愿意”来认定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公平的。在实践中,被害人作出不真实陈述或是改变陈述的情况非常多。被害人作虚假陈述,包括因后悔、害怕、掩饰怀孕、掩饰通奸、报复陷害等原因作出的虚假陈述,而改变陈述,包括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名誉或私怨,原陈述虚假确为诬告,随后良知发现改变虚假陈述;原陈述是真实的,在受到收买、威胁、报复等外界因素介入后,改变为虚假陈述;原陈述受到司法人员的强制诱导而作出违背事实的陈述,后经过反省又改变为真实陈述,或被强制诱导作出真实的陈述,后恰以此为由推翻原陈述等等。
因此,实践中多数认为单靠被害人陈述证明力不足,而且我国司法实践中“孤证不能定案”这一原则被普遍认可,因此,实践中主要依靠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和“社会经验法则”判断双方证言的真假。应该说,“相互印证”模式和“经验法则”方法本身是值得肯定和坚持的,司法工作者在长期的实践中也积累了大量实际经验,但是对于“相互印证”模式和“经验法则”方法的运用都存在不足。
(1)、我国法院最长采用的“相互印证”证明模式和“经验法则”方法。
我国法院缺乏明确的证据规则,导致大量的传闻证据进入庭审,迫使法官过度依赖“相互印证”证明模式和“经验法则”方法。
(2)、“相互印证”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的不足.
首先来看“相互印证”模式。必须承认的是,每一种印证规则都是可反驳的,但印证模式往往是在结案判断的时候才起重要作用,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都难以针对性地进行辩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将印证规则在辩论或对质中引入,事实上这样会出现三种情况:
A、有的印证经不起个案检验,很快失去规则地位;
B、有的印证成为常态辩论内容,因而突出了辩论主题;
C、印证的例外和可反驳性方式得到发现。
本文中所批评的,适用不当的“相互印证”,特指那些在“一比一”强奸案件言词证据的审查过程中,因证据规则不发达而导致印证流于常识,使法官对控辩双方言词证据的概括印证与案件的实际情况不符,造成误听误信的情况。
在强奸案件中,用来与言词证据进行“相互印证”的事实有双方关系(恋爱关系、情人关系或嫖娼、通奸等行为);双方案发前后的情绪和表现(性行为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当天是否一起吃饭、喝酒、唱歌、开房,被害人是否情绪激动、犯罪嫌疑人有无立即离开现场等等);
被害人的陈述是否连贯、完整,是否遗漏或隐瞒了重要事实,以及多次陈述是否一致;案发现场的环境,即是否处于偏远且人烟稀少的地区,是否属于私密空间,是否能够被反锁,
是否易于逃离等;双方事前是否有过联系,通过什么方式联系,以及联系所留下的记录,如聊天记录、短信、微信等;被害人的平日的作风如何,以及被害人是否为性工作者等。
“相互印证”本身不仅是一种证明方法,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独有的证明模式。“相互印证”模式是“自由心证”证明模式的一个亚种,但是其本身与“自由心证”模式有着显著的区别:
首先,这种证明模式的关键在于获得相互支持的其它证据。单一的证据是不足以用来证明的,必须获得更多的具有内含信息同一性的证据来进行支持。应当承认,为了在事实判定者心中建立一种“内心确信”,任何一种证明模式都要求一定程度的“印证”,否则难以形成一种稳定的证明结构,但是,在典型的自由心证模式中,证据间的印证性要求没有达到我国这样的程度。然而,侦查人员并不是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收集到这么多的证据,被害人未及时报案、证据未及时提取、证据未得到妥善保存或提取证据时操作失误等等原因都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有些证据,比如从被害人身上提取精液做 DNA 鉴定,需要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因此“相互印证”所需的基本条件,不一定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满足;
其次,自由心证中的“心证”,强调事实判定者的内心确信,只要事实判定者内心能够确信证据所提供的信息,就可以据此定案,而跟证据的数量多寡没有关系。换句话说,“孤证不能定案”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自由心证模式。而我国的“相互印证”模式则不同,它强调的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即使事实判定者有足够的内心确信,如果证据相互印证的程度不高,也不敢据此定案;
第三,“相互印证”模式导致了较高的证明标准,在信息有限的情况下,达到该标准的难度很高。在刑事案件数量激增,追诉犯罪压力极大的今天,尤其是在难以收集到诸多可供相互印证的证据的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不得不做某种“变通”,要么用自设的证明标准取代严格的“相互印证”,要么对于某些违法取证行为采取比较暧昧的态度。
应该说,“相互印证”模式单从其制度本身而言,与自由心证模式相比有着明显的优越性。
首先,主要信息内容的相互支持,其可靠性一般大于无支持或支持不足的单个证据;二是证据间相互印证,主要信息一致,便于把握和检验。但是,相互印证模式的运用在我国强奸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互印证模式的印证对象,不一定都是言词证据,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以其它证据,如生物证据、情景证据等来验证双方当事人言词证据的真假,物证与物证之间的相互印证也很重要,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口供的地位很高,因此大部分的“一比一”强奸案件中都是以其它证据来验证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其次,即使在“一比一”强奸案件中,主要证据是双方言词证据,其它证据较少的情况下,如果要进行“相互印证”,也应该建立在言词证据本身采证程序合法,证据能力充分的基础之上,尽量将传闻证据排除在“印证”之外;第三,相互印证本身的严密度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做到这一点。
(3)、“经验法则”方法在实践中暴露出的不足
再来看“经验法则”。在强奸案件的证据审查中,经常会运用到“经验法则”。例如,成年女性根据其生活经验可以预知,独自一人进行以下行为具有危险性,可能会受到性侵犯:深夜进入成年男性的房间,或者与其开房、同居;和成年男性超量饮酒;衣着裸露与成年男性相处;对成年男性的性挑逗行为不制止或者积极配合,等等。如果受害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自愿进行可能存在危险的活动,那么可以推定接下来发生的危险是受害人愿意接受的,不违背其意志。除非受害人能够证明,进行这些可能导致危险的行为是违背其意愿的。如果是被强迫发生的性关系,在性行为结束之后,在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的情形下,一般会选择迅速离开现场。如果被害人能够离开却没有离开,而是继续与行为人聊天、嬉笑或者进行其他的活动,也可以推定此前发生的事情并不违背其意志。除非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及时离开的理由。
应当强调的是,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经验法则”不仅仅用于将控辩双方的言词证据进行对比,还用于对当事人的品格及行为评价,这也是“经验法则”与“相互印证”的重大区别。适用“经验法则”有三个前提:
第一,“经验法则”必须具有较高的盖然性,并被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这种盖然性首先要求经验法则被公众广为知悉,其次要求该经验法则的可信度较高。如果经验法则本身的盖然性不足,或者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经验法则,法官的裁判就不是以“经验法则”为基础,而是以“个人经验”为基础。但是,强奸案件中的“经验法则”是很难建立的,因为强奸案件中运用经验法则,主要是用来判断性行为是否“违背女性意志”,这是一个对女性心理活动的判断。女性的心理活动远比男性纤细和复杂,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变化,具体到性行为发生时,女性是否同意,跟当时的环境、女性的心情等等复杂条件相关,甚至男性动作略显粗暴、或是说错了一句话,都有可能导致女性心理活动的变化,使其由“同意”变为“不同意”。如果以“经验法则”来判断,很可能导致误判。举例说明,如“女性同意开房就是同意性交”,绝大多数的男性都会对此表示认同,因为“每个成年人都知道,开了房以后会发生什么”。如果哪个女性同意开房,等到开了房却拼命抵抗不让男性近身,那要么是因为女性“很傻很天真”,要么就是女性给男性设了陷阱,比如有可能是“仙人跳”。以上结论,对男性来说,这一定是经验法则,甚至是盖然性极高的经验法则。但是女性未必会这么想。我拿这个问题请教我的一位女性朋友,她的回答大大出乎我的意料:“同意开房未必会同意性交,即使两个人脱衣上床,如果因为前戏不够,阴道不够湿润,这时女性会怕疼或害怕受伤,因而完全可能拒绝男性的插入。”
第二,适用经验法则应当明确辩诉双方的举证责任,并允许对方进行反驳;
第三,为正确适用经验法则,最好是建立推定规则,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保证经验法则的稳定性。目前我国实践中对“经验法则”仍然存在误用的危险。首先,运用“经验法则”很容易得出带有倾向性的推论,但目前我国对经验法则的运用并未形成固定、明确的规则,虽然“经验法则”对定案十分有用,但在庭审过程中,“经验法则”对于辩论却缺乏引导,人们只能在事后发现和总结各种情况下的定案规则;其次,由于实践中对“经验法则”的广泛应用,“经验法则”某种程度上已经带有一些品格证据规则的意味,但这一点却没有明白无误地表现出来,因而无法形成正式的品格证据规则,导致一些重大的品格证据忌讳无由产生;第三,由于法官没有正面面对辩论和可能产生的质疑,因而其印象中的“经验法则”可能是私人见识,甚至是秘密看法,庭审过程显示不出心证的逻辑合理性。
(4)、传闻证据大量进入庭审导致的后果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规则的缺失,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对于“一比一”强奸案件言词证据的审查实际上处于这样一种局面:
第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历来有重视口供的传统,并将其作为“相互印证”和“经验法则”的主要适用对象,但是由于传闻证据大量进入庭审,导致对言词证据审查的效果大打折扣;
第二,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为了判断双方证词的真假,法官希望证据越多越好,但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性之间的联系未必都很紧密,有些证据,比如被害人过去的性经验史,不仅其本身证明力较低,而且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这些证据将严重侵犯被害人的隐私;
第三,即使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法官仍然要靠“经验法则”来对各个证据进行分析和评判,实际上运用“经验法则”的过程就是 互印证”的过程。而由于我国诉讼法上对于如何运用“相互印证”和“经验法则”都缺乏明确的规则,所以案件裁判质量完全取决于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水平;
第四,在证据不足,无法“相互印证”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出于对国家法律的忠诚和信仰,会通过亲自了解、核实案件情况,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等种种方式,克服这方面的困难,尽最大努力,争取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为缺乏明确的规则,给了极少数不负责任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可乘之机,裁剪证据、提供非法证据、隐藏证据甚至作伪证,而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一旦遭遇这种情况,将处在完全被动的地位,例如,被害人改变证词却被视为作伪证,如北京大学生陈伟强奸案中,陈伟的女友缪某,在案发后多次向公检法机关写情况说明,称不是强奸。一审开庭时,陈伟的辩护律师刘伟出具了这些证据。然而二审前,缪某忽然被警方以涉嫌伪证罪传唤。在一份笔录中,缪某称,“经过公安机关对我的教育和一晚上的反思”,她以前写的不是强奸的情况说明错了,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错”之后,缪某随即被取保候审。有时,辩护律师手中握有重要线索,或者要求被害人出庭对质,但几次三番向法庭申请,终无一人出庭。更为恶劣的是,甚至有极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搞“审辩交易”,以较轻的量刑为诱饵,诱使甚至逼迫犯罪嫌疑人认罪,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2012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但是如果仅有被害人陈述,或除被害人陈述外只有少量其它证据,能否定案?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刑事诉讼一直强调“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和“相互印证”的证明方法,但是这些原则和方法只是作为工作流程标准被司法人员所遵循,却并没有上升为法律,为公众所知悉。而且,由于缺乏明确的证据规则,有些情况下,虽然案件证据不足,法官想判被告人无罪,却苦于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律师辩护策略指导:我们律师在处理此类强奸案件时,只要认真负责,敢于指出公检法机关的错误,据理力争,有担当的话,完全有可能让被冤枉的男方得到清白。下面是我的经验积累,有志从事专业性犯罪辩护的律师可以参考:也可以来电交流,电话18210203926.
一、 让男方做好口供:
很多强奸罪冤假错案出问题最多的地方就是男方自己的口供,很多律师同行仍然不明白强奸罪的真正内涵,仍然不能掌握公检法的惯用套路,在看守所会见强奸罪嫌疑人时,仍然不能明确的告诉那些强奸罪嫌疑人该如何去应对刑警和检察院的讯问,或许是他们真的不明白警察是怎么做口供的,不知道警察会问到犯罪嫌疑人什么问题,也或许是他们怕承担责任,所以在去看守所会见时,不敢告诉犯罪嫌疑人该如何去应对讯问,以至于他们的当事人做的口供乱七八糟,导致我在打二审时都非常吃力, 有的当事人口供来回反复,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其实这都是律师的失职,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口供来回反复是因为他不知道该怎么去说,你如果问他1加1等于几,他肯定不会今天说等于2,明天说等于3,后天说等于4,为什么?因为他非常确定1加1就是等于二,在被诬告强奸而被拘留以后,人一下子就和外界隔绝了,非常的茫然和无助,而周围的人包括管教、警察等告诉他他这就是强奸,他拿不准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在有经验的警察做口供时,很容易就被警察套进去了,后来自己琢磨过味道来,又翻供了,这就是为什么强奸罪中男方口供多翻供的原因。其实警察的这些手段在我眼里太小儿科,他们一年办理的一个辖区的强奸罪的案件有两三件就 封顶了,还不如我们办的零头多,他们的伎俩也就只能忽悠那些非专业律师,我在办理连云港某轮奸案时,第二被告委托的律师50多岁,比我大的多,他干律师20多年办的强奸的案子不如我一年办的多,我对他的办案思路提出疑问时,他还不高兴,认为我30多岁的人不知道天高地厚,沟通起来实在费劲,并且他对当前90后,00后的性爱态度根本就不理解,他的性观念还停留在他年轻的那个年代也就是七八十年代,在那个年代,男方去拉女方的手都构成流氓罪都要判刑。我和他探讨案情时,当提到口交时,我问他,在本案当中,女孩有自愿给男方口交的行为,这能算是强奸吗?他叹了口气说,现在的年轻人都和畜生差不多了,这种男女都不是好东西,不让他们坐牢反省反省,他们啥伤天害理的事都做得出来,我听他这么一说,对老律师那种原有的尊重荡然无存了,这种事在我这个年代的年轻人来说在正常不过了,在他眼里却成了畜生,不用想,我也知道他办这个案子肯定是走走过场,因为轮奸的案子需要他这一方的配合,看他这态度,他也不会配合,我便将这个案子辞掉不在代理了。
一个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必须能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明确告诉他他这个案子的重要节点在哪里,明确的告诉他,公安侦查人员会问到他什么问题,明确的告诉他,他该如何在自己的口供中用对自己有用的语言去还原事实真相,明确的告诉他,在录完口供让他签字时,他一定要一个字一个字的看,哪怕有一个字不是自己的原本意思,就不要签字,对于那些不认识字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让警察将口供大声读一遍,确定无误后才能签字。
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词稍微不注意,便会成为葬送自己清白、把自己送进监狱的坑,涉嫌强奸罪的供词,必须要详细的描述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这在非专业人士眼里,便和黄色小说差不多,很多口供中的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不会去说的,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说,都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给他们总结的,曾经在南京一起轮奸案中,我得当事人口供中,有记录如下几句话1、我看见另一被告在脱被害人许某的衣服,我看见她胸很大,便说了一句,胸蛮大蛮丰满的嘛。2、另一犯罪嫌疑人给我开门,我问他玩的爽不爽,他用手摆了一个V字手势,意思是干了两次,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我问他你到底说没说过这几句话,他很坚决的说他没说,我问他,既然你没说,你为什么要在口供上签字呢,他说他当时连看都没看,警察让他签他就签了,我说一审法院就是靠这几句话来认定你和另一被告有合谋,给你们认定了轮奸这个情节,他当时就非常激动,说这几句话不是他说的,我就问他,你知不知道,强奸罪和别的犯罪是有区别的,强奸罪案件有他自己的特殊性,你的一审律师没有告诉过你吗?没有告诉过你警察让你在口供上签字的时候,你一定要仔仔细细一个字一个字的看,在确定口供中每一句话,都是你表达的意思时,你才要签字,他听我解释完,就开始骂他的一审律师,说这个律师在当地神通广大,法院检察院都有很硬的关系,我告诉他,如果你的口供说的全是有罪的话,谁都救不了你,如果你的口供说的都是对自己有利的供词,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有罪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判决你是强奸罪的。经过我的解释,他才明白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他才知道法院给他定罪依据的是卷宗材料认定的事实,我会告诉每一个强奸罪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不能只迷信找关系,你自己在口供里说的乱七八糟,哪个法官有胆子去判你无罪,判了你无罪,检察院愿意吗?女方愿意吗?现在司法越来越正规透明,要是你在口供里知道该如何去澄清自己,要是你能在录口供时,不被公安办案人员的思路带着去说,在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没有哪个法院敢理直气壮的判你强奸罪。另外,律师在复制卷宗时,一定要申请查看侦查人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发现录像与讯问笔录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就是极大的转机,此外,通过录音录像,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欺骗威胁诱供的行为。
很多律师自己都不知道公安机关在做口供时会怎么问犯罪嫌疑人,这里我就写文章简单说一下,我遇到的强奸案分布广泛,基本每个省的强奸罪的案子我都处理过,在强奸案当中警察做口供时以下面这些为基本,这需要我们律师同行灵活应用,不可照搬照套,因为每一个案子都有自己的特殊性。
口供大体范围如下:
案件概况: 案发时间、地点、周围环境.
男女双方的特征:男女双方年龄、长相、穿着、口音、是否认识等。
性关系发生前:如何联系、什么关系、为什么双方会遇到一起、是否有劝酒行为等。
性关系发生时:什么时候产生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如何抚摸的、如何接吻的、女方什么反应、如何到床上去的、如何到车里去的9现、是否反抗、说了什么、抽插了多少时间、是否射精、射精部位、有无口交行为、是否使用润滑油或避孕套、有无抓伤咬伤等待。
性关系发生后:男女双方有无换衣、洗浴、撒尿、呕吐、刷牙、漱口等,这些行为会减少找到有用证据的可能性。
此外,还要查明白妇女在性关系发生时是否处于月经期,如果处于月经期,则其血液极有可能会留到男方衣服上或案发现场,这都是不利证据。
另外,还要问询在案发前72小时内是否和其他人有性活动,以排除干扰。
希望我们办理强奸罪的律师都能尽心去办,在去看守所会见时,真正让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知道该如何用语言去还原事实的真相,真正体现我们律师的价值,真正做到预防了强奸罪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交流的律师同行可来电。
二、戳破报案妇女的谎言,将报案妇女得陈述推翻。
一个专业的办理强奸案件的律师,一个最基本的能力就是,能够从一本强奸案的案卷当中,找出女方在撒谎在诬告的证据,一个强奸案,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最少也得三次以上,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也得5次以上,如果女方在发生关系时,确实是自愿的,在案卷当中,肯定能找到诸多不符合逻辑、前后矛盾之处。只要能证明女方是自愿的,那男方的强奸罪自然就不成立。
(一)、要想懂得如何戳破女方的谎言,要知道强奸案中女方陈述的特点,强奸案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 1 ) 单一性。
强奸案中的被害人陈述这种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是最常见,证明内容最全面,能对定案起决定作用的直接证据。由于强奸是一种性犯罪,属阴私案件,具有不易暴露和难以查证的特点。性关系发生时一般都选择没有第三者在场且发生在较为偏僻、隐蔽的地点和时间,犯罪现场大多数只有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常常形成“一 对 一”的局面,除被害人可以较为清楚地辨认出罪犯的特征和知晓犯罪的过程之外,较少出现目击者和其 他证人。特别是当前非暴力性或强制手段不明显的强奸案件的增多,犯罪现场没有明显的痕迹,使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等失去了意义。在办理强奸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往往难以将每 种形式的证据都收集到。唯有被害人陈述,是强奸案中最常见、不可缺少的一种证据形式,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复杂性
由于强奸案件的特殊性,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又具有陈述内容复杂性的特点。强奸是一种严 重侵犯妇女性权利的犯罪。被害人受害后身心遭受犯罪分子的凌辱和摧残,她们对犯罪分子 都怀有切齿仇恨,一般情况下不仅能够而且希望与司法机关配合,积极主动地揭发控告,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努力提供破案线索和证据,以便尽快查获犯罪事实,但由于强奸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被害人在强奸案中的特殊地位,以及主客观方面等因素,导致被害人陈述的内容 可能不真实或含有虚假成份。
从主观方面看,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受害后,往往会出现各种复杂的心理状态,产生各种不同的动机。如因复仇心理而出现偏激情绪,有意添枝加叶,夸大某些犯罪事实,或怕遭报 复与责备而产生恐惧心理;或基于羞耻感,为保全自己的名声和自尊的需要,而极力回避隐 瞒被害的事实等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被害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因此,被害人陈述既有真实可信的一面,又有虚假不实的一面,从而形成了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内容具有复杂性的特点。
(二)、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由于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内容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对强奸案中的被害人陈述应着重注意 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主要是查清双方案发前是否认识,有 无利害关系。如果双方互不相识或无利害关系,则被害人陈述一般比较真实可靠;如果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如恋爱、收养、从属关系,或仇隙、家庭宿怨等等,则应从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动机,陈述中有无夸大事实或错告、诬告的情况,从而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
第二,审查被害人的一贯表现和思想品质品质是人的行为,作风上所表现的思想认识、品性等 的本质。被害人的品质和平时表现,影响着陈述内容的真实可靠性。如果被害人思想品质端 正,一 般都能如实陈述,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如果被害人思想品质不好,私心杂念较重.往往在陈述时会添油加醋,言过其实,夸大事实情节,甚至捏造事实。
第三,审查案件来源和揭发过程,看被害人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揭发的,是什么因素 促使其告发的。如果被害人在案发后立即告发的,则其控告的事实一般比较真实可靠;如果 是在案发过后很久才提出指控的,则应查明被害人未及时控告的原因,以及陈述的原因和事 实是否符合情理。
第四,对年幼的被害人陈述要审查被害人是在什么情况下讲出来的,是其主动讲的,还是在别人查问下讲的。由于年幼的被害人智力发育不够健全,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外界 的影响,故其所作的陈述是无法保证正确性的。因此应查清被害人是否有被威胁、引诱等情况。
第五,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前后是否有矛盾。如有的被害人陈述被强奸的时间、地点、经过、次数、结果等方面,前后说法不一。有的 虽然基本 一致,但叙述的具体情节,经查证与实际时间,地点、条件不符。有的被害人提供的一 些书面证言与其年龄、经历、文化知识水平等情况不相符。由于被害人陈述对案件的定性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被害人陈述的被奸环境、时间、经过、条件等重要情节,都应认真查明是否合乎客观实际。发现有矛盾和疑点,一定要详细调查,弄清原因,辨别真伪。
第六,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被害人陈述作为我国法定的六种刑事诉讼证据之一,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独立的、优先的效力,只有经过认真的审查判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其他证据也是鉴别被害人陈述 证明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靠性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全案的其他 有关证据是否协调一致,相互印证,合乎情理。如果发现相互矛盾,不合常情,难以自圆其 说,就该深入调查研究,不能轻易采信。倘若只注意被害人陈述的证明作用,而忽视其他证 据的作用,不适当地强调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置其他互相矛盾的情节于不顾,那就容易造成强奸罪冤假错案。
(三)下面结合办案经验简单说一下,如何从卷宗材料中找到矛盾和不符合逻辑之处,如何戳破女方谎言,通过发生性关系前、中、后三个节点的材料证明女方在发生关系时是自愿的:
徐州王某强奸案,无罪释放。
1、男女关系:网友。
2、女方不自愿的理由:(公安询问笔录节选)“他吻我时,我推他了,说不要,他脱我衣服时,我用脚把他蹬到床的另一边,说你不要这样,我不是这样的人,后来我睡着了,感觉有人趴在我身上,我就醒了,他已经把我办了”
3、发生关系前:
A、两人经常网上聊天,在网上称呼对方为老公老婆。
B、女方在男方新盖的房子里和朋友们聚餐时,男方的小伙伴都喊女方为嫂子女方笑呵呵的接受,还以嫂子的名义去敬酒。
C、 聚会结束后,女方主动留宿,我接案以后去案发现场调查过,案发现场是农村那种新盖的房子,没有家具,只有一张床,女方在吃饭的时候,已经明知这新房子里只有一张床,在明知只有一张床的情况下,女方还决定留宿,这已经是对性关系的默认。
4、发生关系中:
A、男方第一次吻女方、抚摸她乳房时,女方没有明确拒绝,在男方要脱她衣服时,他推开他,并用脚把男方蹬到床的另一边,说你不要这样,我不是这样的人,然后,女方就自己躺在床上睡了,男方在玩手机。在这个过程当中,女方并没有离开男方家里,而是继续和他躺在一张床上,开庭审理的时候检察院检察官说,因为女孩子小,才19岁,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而我在接受本案后,做了大量调查,其中就找到了女方的qq号,在她的qq空间里,她转载了大量男女关系的文章,人流的文章,甚至她的qq头像都是男女裸着上身拥抱着躺在床上,最后检察官无话可说。
B、女方说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她因为喝醉了睡着了没有感觉,这明显是不符合逻辑和现实的,在开庭的时候,女方被我问的无话可说,在法庭上哭了,女方的父母甚至开口骂我,但我责任所在,事实就是事实,容不得半点虚假。办理强奸案件时,如何向被害人发问,是一门大学问。很多律师问的不得要领,摸不清女方心里的想法,如何用一个看似不相关的问题,把女方的话套出来,这才是功力所在。篇幅所限,这里就不详细说了。有兴趣的同行可以电话交流。
3、从发生完性关系后被害人的表现看:
发生完性关系后,报案人并没有惊慌失措、极为紧张,而是极为淡定,光着身体去开灯、光着身体去厕所、光着身体到床上坐到被告的旁边,光着身体问被告射进去没有,光着身体问被告要钱买避孕药,在之后又光着身体继续回床上睡觉。这是一个被人强奸后少女应该有的举止吗!时间有限,就写这一个案例,另外,在强奸案件中,我还遇到过以下指控理由,经过论证分析,都是不成立的,无法指控我的当事人违背妇女意愿犯强奸罪。
1、我反抗了了,但是男方压住我的腿,就插入我的身体了。(张某强奸案)
2、我当时睡着了,感觉有人在我身上乱摸,我以为是老公,就抱着他了。(冯某强奸案,最后法院认定是通奸)
3、我睡觉时,感觉有人进入我的身体。(韩某强奸案,男女系表哥表妹关系)
4、我喝醉了,没有力气反抗了,只是说不要。(侯某强奸案,女方为ktv陪酒小姐,男女在洗手间站立后插式发生性关系,通过律师现场调查,洗手池上物品摆放整齐,证明女方无任何反抗,是完全自愿,既然能站着发生关系,说自己醉酒无力就不成立)对如何戳穿女性用醉酒这一借口诬告强奸,本律师会专门论述。
5、我当时在他背上抓了几下(张某强奸案,虽然抓了几下,但这是女方性高潮时所为,结合全案证据,完全能证明女方是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
6、他当时打了我两耳光,我就不敢反抗了(男方不承认有打耳光的行为,女方也无证据证明,通过律师现场调查,发现了宾馆有一个用过的安全套,在上面鉴定出了女方的指纹,经过法庭质证,女方承认是他给男方戴上的安全套,检察院最终撤诉。
7、发生完性关系后,女方与男方一起逛街吃饭(陈某强奸案,女方不承认开完房后去逛街吃饭,经过律师现场调查,根据看守所男方的描述,找到三处摄像头,申请检察院调取,证明了女方在发生完关系后与男方挽着手逛街吃饭,本案补充侦查两次,最后检察院撤诉。)
8、他把车门锁了,把副驾驶座位放倒让我躺着,就吻我摸我乳房,我推他说不要,他威胁我说,你要敢拒绝喊叫,我就掐死你,然后我就任由他摆布(济宁刘某强奸案,在车里发生关系,经过辩护,男方被判缓刑)
另外,还有不呼喊不求救、主动自己脱去衣裤、在男人面前洗澡、自愿跟着去宾馆、在发生关系过程中,自己去厕所,也不逃跑,也不求救,在发生关系前,发过裸照,裸聊过、发生完关系后,一起逛街买避孕药、男人要发生关系,女方拒绝了几次,但女方仍然不离开宾馆等等,除了从案卷材料中寻找女方自愿的证据外,一个专业而负责的强奸案律师还必须勇敢负责的到现场调查,哪怕是找到的只是蛛丝马迹,但蛛丝马迹多了,就能撼动一起强奸案的最终审理结果,但遗憾的是,大部分律师都不去现场调查,除了体力消耗外,他们更怕的是自己要承担的来自公检法的风险。
除了上面说的这些,如果要办好一件强奸案,律师还要做很多工作,很多方面我都已经写文章说过很多次了,不在重复,有兴趣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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