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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基本含义

发布日期:2024-02-18    作者:闫国田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基本含义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于自愿认罪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给予的刑罚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也属于“认罪”。
所谓“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尤其是接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刑罚具体执行方式在内的量刑建议。“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或者认可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从宽”既包括实体法上的从宽,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从宽。实体法上的从宽,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所具有的实体法上的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给予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以表示对其认罪认罚的鼓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55条第1款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程序法上的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者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讼累的诉讼程序。例如《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被纳入是否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并会对是否适用逮捕措施产生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50条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再如,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以尽快作出最终的处理。注意: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而是要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所犯罪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依法不予从宽:(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2)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3)虽然罪行较轻但具有累犯、惯犯等恶劣情节的;(4)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5)其他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不宜从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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