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黄金37天”
一、刑事案件中的黄金37天是怎么回事?
很多人都听过刑事案件中的“黄金37天”的说法,但是除了专业刑事律师之外,可能大部分人都是一知半解。在具体案件中,碰到当事人家属在十几二十几天的时候,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已经收到《逮捕通知书》了,错误的以为在37天前有可能会被放出来,所以一直在数这个37天,结果人没有出来,还耽误了时间。下面我们了解一下“黄金37天”。
刑事案件中所谓的“黄金37天”,是从刑事拘留到逮捕之间的一个最长期限,但不是每一个案件都会拖到这么久。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在被刑事拘留后的7日内要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院要在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对于这些一般案件的黄金时间最长可以到14天。法律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再加上检察院审查的7日,所以对于这三类特殊案件的黄金时间最长可以到37天。
当然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很多办案人员延长拘留时间,对于确实构成犯罪的案件影响可能不是很大,但是对于一些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来说,当事人就可能被莫名的多关押二十几天,大家应该明白这个“黄金37天”的意义。
二、如何有效的利用这个黄金时间?
1、是否需要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
对于在刑事案件中是否需要请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家庭的经济条件以及家属和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期望值等来综合判断。个人建议是至少去咨询我们专业的刑事律师,了解案件可能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如果家庭经济条件允许,尽量聘请一个专业刑事律师。
2、会见了解案情
当事人被拘留送看守所后,与外界隔绝,无依无靠,这种情况下只有律师能够会见。律师会见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心理支撑,并与家属建立联系;更关键的是及时向办案单位和犯罪嫌疑人及时了解案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方面分析,更好的把握罪与非罪,早介入早主动,
委托专业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即使案件到了检察院或法院,辩护人也能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通过会见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大概情况,经过对案件进行论证分析后,对于有取保候审候审可能的,会积极的与办案人员沟通,争取能够早点取得取保候审的结果。如果办案人员不同意取保候审,那么就肯定会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把握好有利的事实及相应的辩解意见,提高不被批准逮捕的可能性。
4、向检察官提出不予批捕的书面法律意见书
在公安不同意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律师需要跟踪好案件的进度,在办案人员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的时候,要尽快与检察官联系,最好能够与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当面沟通,并提交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以防将法律意见提交上去之时已经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是一项比较专业的工作,在这“黄金37天”内,很多工作都是只有律师能做的,所以在家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及时去做相关的工作,以免错过比较重要的几个时间节点。
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引诱他人吸毒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预防措施
-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实际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 浅析宜兴持刀伤人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 珠海驾车冲撞市民重大恶性案件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 河南省诈骗罪的量刑规定
- 诈骗罪情节严重指什么
- 非法行医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典型案例及防范措施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实际案例
- 刑事追赃中如何处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
- 江苏省开设赌场罪最新量刑标准(2024)
- 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及罪轻辩护常见要点
- “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
- 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
- 网络诈骗罪怎么如何判刑量刑?判几年?判多少年?判多久?网络诈骗定罪量刑标准
-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 从一起案例看强奸罪被害人陈述 与在案证据矛盾时如何处理?
-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
- 重庆市各个地区看守所位置及联系方式
- 强奸未遂怎么判定认定?强奸未遂和强奸罪的区别
- 强奸罪怎么判刑?强奸罪判几年?强奸罪律师解读
- 中国十大刑事案件排行榜(轰动全国)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
- 网上“赌博”输了钱,还能追回来吗?
- 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关系,事后反告他强奸怎么办?(约炮风险告知书)
- 只有口供能定强奸罪吗?只有女方的口供能定强奸罪吗?专业强奸罪律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