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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应定位于“兜底性”罪名

发布日期:2023-03-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帮信罪应定位于“兜底性”罪名
诚如皮勇教授所指,帮信罪作为应对网络犯罪“生态化”发展形势下的一种立法例,它弥补了网络犯罪立法体系在预防与惩治“外围”、中间性网络犯罪上的“短板”,故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该罪的设立是针对相关上游网络犯罪事先或事中共犯、事后赃物犯罪的认定不足而予以“兜底”性质的不漏性质立法。因此,在处理该类网络犯罪相关问题时,妥当的处理思路应当是:首先,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事先、事中明知上游网络犯罪,并与其形成共犯关系的,应以上游网络犯罪共犯论处。其次,若证据无法支撑行为人与上游网络犯罪形成共犯关系,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与赃物犯罪形成共犯关系的,应以赃物犯罪共犯乃至赃物犯罪论处。最后,只有当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行为人构成上游犯罪或者赃物犯罪及其共犯的,且满足帮信罪的才以帮信罪论处。故,在涉及帮信罪与掩隐罪共犯的界分时,不能首先以行为构成帮信罪就断然不再考虑构成掩隐罪共犯或者其他处罚较重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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