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劳动者不具备任职资格,但未能证明任职所需资格,用人
发布日期:2023-03-26 作者:蒋艳超律师
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劳动者不具备任职资格,但未能证明任职所需资格,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出处:( 2021 )粤民申 11230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充分知悉劳动用工法律相关规定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同时,招聘时应对劳动者的入职资格、条件等进行核查。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未取得有效监理资格证书、未如实告知执业情况,存在欺诈行为,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应聘时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等要求,提供的证据未反映曾对劳动者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且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劳动者。认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实务总结:用人单位作为负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法定义务的一方,即使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保留好证据,并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会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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