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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鉴别与应对

发布日期:2021-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异常活跃。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匮乏,民间借贷成为虚假诉讼案的频现领域。本文在界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基础上,对其特征进行分析以便鉴别,进而指出如何防范和应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
  关键词 民间借贷 虚假诉讼 识别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其对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当前经济形势下,民间借贷存在并衍生出很多隐性、不和谐因素,如高利贷问题突出、虚假诉讼多发、易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涉嫌犯罪行为。本文拟就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鉴别和应对进行简述。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定义与类型
  关于虚假诉讼,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司法界所提及的虚假诉讼是指:各方当事人采取恶意串通,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种概括其实是不全面的,它只指出了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即双方当事人恶意通谋的虚假诉讼,并不能完整概括虚假诉讼另一较为常见表现形式,即一方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下,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隐瞒案件事实等方式,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以,虚假诉讼的完整定义应该是:当事人通过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证据的方式提起诉讼,从而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裁判,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wWw.11665.cOm所谓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则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明知、应知的情形下,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从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通常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双方通谋型,即原、被告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或捏造法律事实,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这种类型多发生在离婚诉讼或者参与分配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转移财产最终多获取他人财产或者减少自己财产损失。比如,在a与b离婚纠纷中,a为了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便与c通谋,虚构a、c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并伪造借款合同、借条等相关证据材料,c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还款义务,最后法院判决或调解支持c诉讼请求。这样a、c之间通过虚假诉讼,减少了a、b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分份额,使得b只能获取少量份额,从而使a最终受益,损害了b的合法利益。同样,在执行阶段参与分配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过唆使其亲戚、朋友提起虚假诉讼,最终使得真实债权人只能分得少数财产,直接伤害了真实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论文网]



  实践中,另一种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则是单方谋利型,即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判,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虚假诉讼的发起往往存在一定的请求基础,但是虚假之处在于真实的债权与所诉称的请求并不一致。比如,原、被告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但被告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原告利用被告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能的现实,仍就最初的全部债权主张权利,从而侵害被告一方的利益。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鉴别
  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特征的全面认识,有助于我们准确鉴别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单方谋利型的虚假诉讼与普通的正常诉讼并没有显著的区别,不再陈述。综合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通常外在表现形式,通谋型虚假诉讼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紧密、特殊。诉讼双方为自然人的,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诉讼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具有投资关系、归属关系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有亲属关系和其他亲密关系。因双方当事人关系亲密、特殊,极易达成默契,以便顺利骗取法院的裁判,从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做好虚假诉讼的保密工作。



  第二,虚假诉讼的提起往往具有伴随性。即虚假诉讼案件程序的启动,多是发生在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他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是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前。当然,实践中也有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早于他案进入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这种虚假诉讼就更加具有隐蔽性,更不易鉴别。
  第三,据以定案的证据往往具有瑕疵。证据来源于案件事实,由于案件事实通常是虚构的,所以虚假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往往不能形成逻辑顺畅的证据链,不能完全证明整个案件事实。
  第四,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对抗。被告要么只让代理人到庭应诉,从而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要么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并不否认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
  第五,双方当事人多倾向以调解方式结案。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力图尽可能规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一方面希望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往往倾向于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防范
  虚假诉讼不仅直接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动摇了司法权威、严重削弱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所以法院应在防范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方面有所作为。
  (一)加强法制宣传,树立诚信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不可否认,社会诚信机制的不健全,是导致虚假诉讼行为盛行的一大温床。社会经济转型时期,信用保障体系尚未确立,虚假诉讼可获利益的驱使,使得部分人为了谋求利益,而不讲诚信,提起虚假诉讼,导致最近几年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案件剧增。鉴于此,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此外,法院在具体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要对典型案件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教育和法律宣传,让百姓知法、懂法,同时提高他们对市场行为的风险责任意识,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百姓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在法律的指引下正确地从事借贷行为,才能做到手续合法、完备,从而使虚假诉讼无隙可寻。

  (二)审判人员在有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高度谨慎,极具责任心
  无论是在立案、送达、应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任何一环节,审判人员都应审慎审查。
  首先,立案阶段,立案人员发现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等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可以通知原告提交原始证据并告知开庭时应当到庭。在副本送达时,应当亲自将副本送至被告手中,可以向其询问借贷的相关情况并告知其开庭时必须到庭,以便法院查清事实。若通过其他方式仍不能将副本送达给被告,一定要去被告所在的村委或者社区作相关笔录,并了解相关情况。在公告送达的同时,可以将副本送至被告关系密



切的亲属、朋友处。这种做法有两点好处。第一,被告的亲属、朋友可能会有被告线索,能够将原告起诉被告的相关情况传达给被告,增加了开庭时被告到庭应诉的可能性。第二,被告的亲属、朋友对原告起诉的案件事实,可能会有所了解,通过与他们的交流,我们可能会掌握一些对本案裁判有利的相关材料。
  其次,司法的被动性、中立性并不限制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的合理作为。庭审中,对当事人的自认应审慎认定。为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的诉讼自认,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从借贷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用途、支付方式以及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实力、本息偿还情况等方面严格审查借款的真实性。此外,可以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或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参加诉讼的权利。
  (三)完善受害人保护机制
  虚假诉讼当事人通过恶意通谋、伪造证据等手段使得虚假诉讼更加具有隐蔽性、难以被发觉。现行法律体制下当事人主义的过分强调以及证据审查制度的不完善,也为当事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趁之机。司法实践中,许多虚假诉讼并不能被识别,因此难免会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虚假诉讼的不法侵害。因此,有必要建立受害人保护机制,完善相关司法保障制度。
  1.充分运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及再审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虽说该制度刚刚设立,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实例不多,但是该制度对于保护因虚假诉讼而遭受侵害的第三人合法权益,遏制虚假诉讼频发现象具有积极作用。而因虚假诉讼而遭受侵害的当事人则可以通过申请再审以寻求司法救济。
  2.健全受害人的赔偿制度。可以说虚假诉讼使得不知情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遭受经济上的不利益,在这过程中法院虽只是恶意当事人侵害他人利益的工具,但是对于受害人而言,法院以及恶意当事人的共同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目前的国家赔偿制度中,对于因虚假诉讼而遭受侵害的赔偿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有待完善。
  总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滋生、频发,既因社会诚信缺失、金钱利益诱惑,也因我国当前法律制度、证据制度不够完善。应对虚假诉讼不但要从公民道德意识出发,更需构筑起立法和司法体制上的防线,营造共同遏制虚假诉讼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刘辉、牛海燕.基于虚假诉讼的法律思考.经济与法.2012(1).
  [2]余建华、孟焕良.浙江刑罚之剑指向虚假诉讼.人民法院报.2010(8).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08.1-2012.6).2012(7).
  [4]陶蛟龙.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应对的调研.人民司法.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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