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发布日期:2021-10-14    作者:吴丁亚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 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 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0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