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与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 ,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与非罪的认定,首先从犯罪构成上分析。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犯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本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如果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那么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是否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关键在于证据能否认定行为人“明知”。
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根据司法解释,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等等情形。出现以上情形,按照司法解释,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以上行为得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
针对“情节严重”的程度,法律的判断标准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年内曾因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以上情形,都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标准。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本罪中被帮助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此处的犯罪,应理解为相关犯罪已经被查证属实,而并非要求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若干是被帮助对象行为符合《刑法》构成要件,但是,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不影响对该罪的认定。
2、本罪的处罚: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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