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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建筑施工单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发布日期:2021-08-11    作者:常相坤律师

所谓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是单位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建筑工程领域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今天主要探讨,如何认定建筑施工单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


在建设领域,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例如江西省xx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叔xx、于xx丁xx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一案,一审法院认定:各被告人存在下列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1、被告人丁xx作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违规将xx社区项目工程肢解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叔xx、于xx等个人;明知9#、10#、11#、15#楼的实际施工人叔xx、于xx不具有施工资质,仍允许他们以xx公司的名义承包上述工程;在施工管理过程中,xx公司未有效监管xx二期工程现场施工存在混凝土浇捣、养护,试块制作、养护、送检,存在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混凝土质量不达标;施工单位“五大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监督施工等问题。被告人叔xx、于xx明知自己没有施工资质,借用xx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验收建筑材料,不按规定浇捣、养护混凝土,不按规定制作、送检混凝土检测试块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叔xx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被告人于xx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被告人丁xx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案中,由于建筑施工单位违法将拿到手的工程肢解分包,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种情况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例如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钊xx、朱xx、严xx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该案鉴定意见认为:xx大桥“7.9”垮塌是由调治构造物及桥墩基础防护未按设计施工图要求和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钊xx身为受xx公司委派的xx项目维修加固xx大桥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不按设计施工图施工,指使工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致使维修加固后的xx大桥工程质量严重低劣。被告人朱xx作为xx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告人严xx作为维修加固xx大桥工程现场监理,对xx大桥维修加固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和背离设计图的施工行为,视而不见,既不按照监理规范和设计施工图复核、送检,也不责令施工方整改、返工、停工或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放纵违规施工行为的存在,致使大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于三被告人的失职行为使维修加固后的xx大桥在20xx年7月9日抵御未达设计值的洪峰时垮塌,造成5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6辆汽车坠江的严重后果。三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与大桥垮塌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且不可挽回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钊xx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0元;二、被告人朱xx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三、被告人严xx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教训是惨痛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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