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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不要把自己帮进监狱 ------窝藏、包庇罪几种罪状

发布日期:2021-08-10    作者:郭天喜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几种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犯罪的罪状。看看你认为的“好心帮忙”行为,哪个不能做。
一、窝藏罪。
《意见》第1条规定,明知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面几种行为之一,应当依照《刑法》第310条第1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1、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作隐藏的处所的。帮助犯罪的人逃匿,为其提供房屋或者其他隐藏处所的行为涉嫌窝藏罪。帮助行为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是否支付对价,不妨碍成立犯罪。如果把帮助犯罪的人逃匿,逃避法律追究当做赚钱生意,主观恶性可能更大,社会危害性更大,犯罪后果更严重。
2、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目的,为犯罪的人提供交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的,不论有偿还是无偿,其行为都涉嫌窝藏罪。
3、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曾经有个古老的故事讲的就是父亲的“半个朋友”拒绝收留老朋友犯罪的儿子,但是资助老朋友的儿子亡命天涯,逃避法律追究。古代法制环境姑且不论,现在为帮助犯罪的人藏匿,出钱资助,不是“仗义”,而是标准的犯罪行为了。坚决不能做了。这不是够不够朋友的问题。
4、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上面几种帮助犯罪的人藏匿的其他帮助藏匿行为,也涉嫌窝藏罪。
5、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是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保证人为犯罪的人提供保证,帮助其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就要承担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协助被保证人逃匿、知道却不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的人藏匿地点和联系方式,保证人该行为以窝藏罪处罚。
《意见》第1条第3款规定,窝藏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为犯罪的人提供藏匿处所、财物,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二、包庇罪。
《意见》第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面几种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10条第1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1、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顶包”这一俚语,想必大家都不陌生。顶替犯罪的人承担刑事责任,涉嫌包庇罪。日常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偷换个司机,以为事不大,一旦交通肇事者涉嫌犯罪,顶替者可能涉嫌包庇犯罪。你可能不怕赔钱,坐牢也不怕吗?
2、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在办理犯罪案件时候,故意向司法机关做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或者犯罪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做假证明的人就涉嫌包庇犯罪。
3、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为帮助犯罪的人争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故意向司法机关做假证明的,涉嫌包庇犯罪。
4、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前面几种包庇行为以外的其他包庇行为,也是刑法所禁止的。

三、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意见》第3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拒绝司法机关取证要求,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1条规定,以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定罪处罚罪。
作假证包庇的,按照《刑法》第310条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四、窝藏、包庇罪的明知。
《意见》第5条,窝藏罪、包庇罪主观上“明知”,要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解除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判定。
如果行为人只是对犯罪人所犯之罪的罪名有误解,不影响其窝藏、包庇罪的成立。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窝藏、包庇贩子,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明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能以窝藏、包庇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五、成立窝藏、包庇罪的前提是被窝藏或者被包庇者的行为成立犯罪。
处罚窝藏、包庇犯罪人的目的是要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如果被窝藏或者被包庇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窝藏或者包庇行为人的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
《意见》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到案、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否被依法裁判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认定。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被宣告无罪的,相当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六、法定一罪。
《意见》第7条规定,为了帮助同一个犯罪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有实施了洗钱行为,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实施帮助毁灭证据行为、实施伪证行为,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七、共犯与数罪并罚。
《意见》第8条规定,共同犯罪人之间相互实施窝藏、包庇等隐瞒行为的,不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成立窝藏、包庇犯罪,与其所犯其它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窝藏、包庇犯罪所规定“帮助”行为,之所以不是做好人好事,却成立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帮助目的具有刑事违法性,其帮助行为的受益者是犯罪人,其帮助行为阻碍了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其帮助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破坏。帮人要帮好事,不能帮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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