掺杂、掺假制售劣质柴油 法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掺杂、掺假制售劣质柴油 法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1-04-29]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制售劣质柴油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被告人张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案情回放】
被告人张某系“苏射渔14355”船船主。2020年4月,张某与妻子被告人陈某为牟利,从其他船舶上回收废柴油,并在废柴油中添加煤油,自行调制、生产了劣质油品。嗣后,两人利用非法改装的“苏射渔14355”船作为运载工具,将上述自行调制的劣质油冒充正规柴油在长江上海段水域向往来船舶兜售。其中,被告人张某负责调制油品、联系销售;被告人陈某协助张某收购废油、拉结油管等。
经查,两被告人对外销售劣质柴油共计40公吨,销售金额达17.98万元,至案发,已收取货款4.3万元。经检验,被告人张某、陈某销售的上述劣质柴油均不符合相关检验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审理中,被告人张某向法院预缴了罚金5万元,被告人陈某向法院预缴了罚金4万元。
【以案说法】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张某系主犯,陈某系从犯。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均退出了违法所得并认缴了罚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两被告人自行调制伪劣柴油并向往来船舶兜售,不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引发船舶发动机故障、对相关长江流域环境造成污染等问题,而且还严重扰乱了正品油市场供应秩序。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推进了长江干线水域综合整治工作。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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