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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21-04-28    作者:徐祥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一、 本案的证据尚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1、(合)公(刑)鉴(法物)字[2020]xxx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部分第4点,送检的“被害人下嘴唇擦拭物”、“被害人十指指甲”擦拭物、“白色浴巾”上可疑血迹中检出人DNA,包含被害人、蒋某某的DNA分型。被害人下嘴唇擦拭物中检出蒋某某的DNA尚可解释,为何被害人指甲中有蒋某某的DNA,特别是白色浴巾的可疑血迹中为何有蒋某某的DNA,难免引人怀疑。当然可能存在鉴定人表述不清,白色浴巾中的蒋某某DNA并非蒋的血迹,而是其皮屑或其它,尚有待鉴定人作出明确意 见。 
    2、被告人供述称,在其强奸被害人后,杨尚未死亡,其将胶带贴在被害人口鼻上。其只是确认被害人没有呼吸了,但是否没有心跳没有确认。但被告人并非专业医疗人员,也未携带专业设备,在其作案后,也不能保证其判断的准确性。故对于被告人离开时,被害人是否死亡尚存疑问。 
    3、因为人类皮肤的特性,胶带不能很好的粘贴在皮肤上;脸部口鼻的特征,即使被告人供述,其还特意将胶带两端按压了一下,但胶带是无法完全封住人的口鼻的。特别应注意到被告人只贴了一层。辩护人还特意做了实验,发现胶带不能很好的粘贴在皮肤上,鼻子下端无法完全密封,空气尚可以进入鼻中。故,辩护人认为,胶带不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 辩护人关于量刑情节的意见 
    1、 被告人的杀人动机。 
    本案被告人关于强奸、杀人的动机,口供中有过反复。有供述为因为强奸而杀人。也有供述称为了报复而强奸杀人。其实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往往他们自己也很难准确辨别。辩护人认为应当结合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作出准确判断。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为报复心理而强奸杀人。 
    本案中,被告人多次供述,被害人的母亲及其家庭一直找他借钱,让他付出,而被害人的母亲及其家庭却没有任何回报。也正因为被告人在为被害人铺地板革的时候,被害人又因为其哥哥的公司经营不善,找其借钱,双方再次争吵,才让被告人产生歹念。其持起短木棍,朝背对着自己的被害人头上挥了过去。辩护人认为,此时,被告人只是怒火冲心,只有殴打、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但因为被害人的大声尖叫,让被告人害怕被人发现,随失去理智,为了不让被害人接着尖叫,又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两次。被害人倒在床上,被告人进而想捂住其嘴巴,不让被害人尖叫,却被被害人咬住右手无名指指头。为了挣脱被咬的手指头,进而左手掐住被害人脖子。此时,被告人已完全失去理智,为了罪行不被发现,进而双手掐住被害人,想杀死被害人。最后被害人不再反抗了,被告人一不做二不休,进而强奸了被害人。 
    所以,本案中,被告人是因为与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矛盾,因为与被害人的争吵,一时激愤而强奸、并试图杀害被害人的。 
    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因为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虽然该座谈会是针对农村稳定问题的会议,但辩护人认为,对于本案是可以适用的。 
    2、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且其认罪态度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依据二院二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虽然我国目前仍然保留死刑,但必须严格控制死刑。只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本案中,被告人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因为与被害人的争吵,和与被害人家庭的生活矛盾,产生了报复伤害的心理,后面失去控制进而强奸、试图杀害被害人。并且,胶带是否是最终杀害被害人的原因尚存疑问。所以,请求贵院考虑对被告人适用无期徒刑或以下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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