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搜集出轨证据、查询开房记录、跟踪定位被判刑!
导言:
在离婚率日渐上升的今天,很多人在配偶有婚外情或者怀疑配偶有婚外情的时候,都会想方设法地搜集对方出轨的证据,甚至高薪雇佣“私家侦探”偷拍、跟踪、查询对方的开房记录,以为这样就可以在法庭上争取到优势,让那个可恶的家伙赔偿损失或者“净身出户”。可是,这些“私家侦探”真的靠谱、合法吗?他们收取巨额费用调取出的“出轨证据”,在法庭上能发挥多大的效果呢?本文与各位读者分享的案例说明,在“私家侦探”调取的“出轨证据”在法庭上并不会被法官认可;甚至在“私家侦探”的很多业务中,比如“跟踪定位”、“查询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的行为其实是一种犯罪!
参考案例:(民事-离婚纠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760号(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刑初1661号
案例分析一:(民事-离婚纠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760号 原告董某起诉被告任某离婚。原告董某认为被告任某在婚后出轨,是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任某赔偿原告董某“损害赔偿费用5万元”。为了寻找被告任某“出轨的证据”,原告董某在网络上寻找“私家侦探”取得任某与案外人的开房记录,以证明“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多次,直接导致双方离婚,应认定为婚姻过错方。” 在本离婚案件中,以跟踪、调查开房记录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所谓“出轨”证据,因为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三性”中的 “合法性”规定,其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庭上不被法官认可。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董某主张被告任某出轨,但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驳回原告董某要求被告任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二:(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刑初1661号 2015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在互联网上以“XX一牛私家侦探”为名招揽生意、非法经营私家侦探业务,获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中: 1、2016年9月,被告人周某收取冯某2400元人民币,通过天下 QQ群上的“无情人”为冯某非法查询付远辉的户籍资料、车辆讯息、家庭情况等信息。 2、2017年2月,被告人周某收取陈某11500元人民币后,通过天下QQ群上的“无情人”为陈某非法查询饶某的户籍资料、家庭情况。因部分信息未查到,又退还给陈某人民币750元。 3、2017年3月,被告人周某收取潘某1200元人民币后,通过潘某提供的车牌,为潘某非法获取他人的定位。 4、2017年7月,被告人周某收取李某4000元人民币后,通过天下 QQ群上的“怕鬼”,非法查询获取两个移动号码定位讯息。 5、2017年7月,被告人周某帮助李某查询曾某的联系号码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6、经营私家侦探业务期间,曾让佛山市某派出所常教警务室治安队的两名治安员梁某、郭某为其提供过他人信息。 2017年7月18日1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抓获周某,并在其手机、电脑中查获约几十条公民个人信息。 综上,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为835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及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佛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律师评语: 虽然以上案例都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但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关于“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与旧的《婚姻法》并无差别,法条没有规定因为一方存在外出酒店开房的出轨行为,就应当赔偿无过错方。旧的《婚姻法》第46条/《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只有过错方的婚外情达到了“同居”、“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严重程度,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法所说的“同居”和“重婚”,是指过错方和婚外异性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事实,而不是多次“开房”那么简单。即使有证据证明“同居或者重婚”,离婚损害赔偿也只是精神抚慰性质,在我国现阶段的判例中能够赔偿的数额最多不过数万元(在北上广深发达地区)。而根据最高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意见》第八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在特殊情况下“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至于数次的“出轨”在法律上是否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严重程度,那就得看具体情形,比如有合法证据可以证明“出轨”导致多名女性怀孕并成功生下数名儿童之类的,就比较可能说服法官。
所以很多社会上流言说,只要有“出轨的证据”在法庭上就可以具有很大的优势,甚至可以让不忠的人“净身出户”。而这些所谓的“私家侦探”、为了招揽“业务”,故意以电视剧、日本动画中的剧情夸大宣传,误导了广大群众,造成了以讹传讹。
“私家侦探”在我国是非法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经过法定授权是不能调查他人的。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最高院于2017年6月1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中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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