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反对代孕
科技改变生活。生殖辅助技术帮助大量生育障碍人士解决了生育问题。与此同时,代孕等技术也在对社会发生深刻的伤害。甚至,在违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
一、代孕现状。
代孕只在乌克兰等极少数国家实现合法化,在全球大多数国家都是违法行为。乌克兰也因此被称为“欧洲子宫”。其中的辛酸和血泪外人是难以理解和体会的:胎儿称为可供选择的商品,女性沦为生殖机器,生育对女性身体造成的不可逆的永久伤害,代孕实际操作中的风险等等只有代孕者自己知道。
代孕在中国从来都是违法的和被严厉禁止的。
二、代孕违反伦理。
代孕为传统伦理所不齿。即使是在现代文明看来,代孕也是严重违反伦理的行为。
代孕导致生者非母,不经十月怀胎就可以成为母亲,提供卵子或者胚胎的人不是孩子的父母等严重违反伦理的现象产生,对普遍社会伦理带来严重冲击和破坏。更对代孕生产的孩子未来的婚育带来“近亲繁殖”的伦理风险,进而影响基因和遗传。
三、代孕的前提是社会不公平。
代孕多发生在相对贫困人群和富裕阶层之间,体现的是富裕阶层对贫困群体的生殖剥削。贫困群体为他人代孕,甚至提供卵子,也就是为了钱,解决生活难题。富裕群体只需要付出有限的金钱,就可以“购买”代孕服务,轻松松做父母,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这也放大了贫富问题,放大了不公平,必然对社会造成新的创伤。
四、代孕违法。
卫生部规章《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旗帜鲜明地反对代孕,并明确代孕是违法行为。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代孕必然造成夫妻以外的第三方即代孕者生育子女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代孕生育子女被代孕购买者收养为子女,却绕开收养登记,构成收养违法行为。
五、代孕滋生犯罪。
卫生部规章《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实施代孕技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行医罪。
代孕技术实施者多不具有行医资格,代孕手术本身就是非法行医行为,涉嫌《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
卫生部规章《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开展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医疗机构需要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要求等。也就是说,即使具有普通医师行医资格,与生殖辅助技术不相适应,也不得开展生殖辅助技术。更为重要的是,医师应当在医师职业资格证允许范围内行医。医师实施与其行医资格不相适应的法律禁止的医疗行为,也存在非法行医罪的可能性。
2、故意伤害罪。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非法代孕技术,造成就诊人身体严重伤害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恐涉《刑法》第3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犯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法律明确禁止的代孕技术,是违法行为,不属于医疗行为。一旦在代孕技术实施中造成伤害事故,代孕技术实施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犯罪。
需要提醒一点,代孕技术实施中造成的伤害事故,不符合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刑法》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后果发生在合法的医疗行为当中。代孕不属于合法的医疗行为,只是一项看起来貌似医疗行为的故意伤害行为。这也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个醒,不要以为手握医师执业资格证就可以 “做遍天下手术”,要知道你这个证书只是注明你可以做什么;一旦超出证书记载范围,超出合法医疗界限,那就是犯罪行为。
3、非法经营罪。
中介机构提供代孕服务,涉嫌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4、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之前新闻报道了四川成都吴女士代孕产女,把女儿出生证明卖掉了。这个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280条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出生医学证明是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是证明孩子出生和父母等信息的证书,只能一对一用于证书记载人本人,不得挪用于他人。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是犯罪行为。
六、收养制度是满足生育障碍人士做父母愿望的法定解决途径。
收养是一项古老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历史上的过继孩子就属于收养。《民法典》收养编有关于收养的详尽规定。收养是解决无子女家庭收养孩子的有效的和合法的途径。
七、公众人物应当为不洁、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代价,为普通民众立正面典范。
近日有明星家庭关于感情纠纷、离婚、代孕的新闻喧嚣尘上,把代孕再次推向舆论焦点。炒作这样的新闻,对社会副作用极大。
这样的新闻让代孕更加为人所知,代孕带来的社会伤害,被无限放大。堂而皇之代孕,不承担违法责任,是对法治建设的严重破坏。
公众人物应当做良好的师范。娱乐明星等公众人物争做违法示范,并且在违法和负面示范中极大获益,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同时,无异向民众传递一种不择手段赚钱,什么都可以用来帮助赚钱的不良价值取向。
凡此种种,代孕不仅违反公序良俗,不公平,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滋生诸多犯罪行为,应当被严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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