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非法手段催债现象应加强规范
采用非法手段催债现象应加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4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催收非法债务犯罪,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继续坚持了不保护非法债务的一贯立场,同时将催收法律不保护的非法债务行为纳入犯罪进行打击;会有效遏制这一领域的犯罪现象,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非法讨债”群体可能长出一口气,可能会变本加厉运用非法手段催收合法债务牟取暴利,如不严加规制,其破坏性社会效应不容忽视。
一、侧重于保护投资人合法债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有效的投资途径和投资产品有待大力开发,确保人民群众的资产有合理渠道保值增值。任何投资和投资产品,首先要确保资金安全;然后才是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投资人的债权保护是现代社会资本市场的基本基石之一。有安全,才有投资。债权人合法债权的保护是现代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要毫不迟疑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二、不是不保护债务人,债务人要信守合约和诚信。
传统观念认为债务人相对于债权人是弱势群体。传统法律环境注重债务人保护。这是社会公平建设的基本要求。
债务人保护和债权人保护是可以并行不悖的。根据不同经济社会场景,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对不同的民事主体和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调解和保护。
不能把对生活债务的债务人保护与投资领域等经营领域债务人等同起来,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更不能把债务违约与债务人保护混淆起来。法律保护诚信守约,不保护任何形式的违约行为。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保护以及社会价值横平问题。
债务人和债权人保护是传统课题,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债务人保护是一贯的。古代人讲诚信,但是没有类似征信的诚信制度,债务也是以家庭生活债务居多,经营债务比重较小,古代法制注重对债务人的保护并无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债务比重下降,经营性债务急剧攀升,并成为债务的主要存在。尤其是经营性债务的发展很多都是与违约相伴而生的。社会没有理由保护违约。法律鼓励完全履行合同,信守承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表面看起来,好像是对债权人的保护更加突出。
个人和家庭生活消费领域债务中认为债务人相对弱势,对债务人的保护并没有改变。
四、用违法手段保护合法债权不应放任。
“以暴制暴”从来都不被主流法制认同。有效的维护合法权益的手段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本身极具破坏作用,不但不能很好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和稳定,相反,违法行为带来的是社会关系的新的破坏。
在大力建设法治社会的社会背景下,运用违法手段催收合法债权不应当被纵容。合法行为才能有效保护合法权益。
五、保护合法私力救济,反对任何形式的违法,包括用违法手段维权难。
健康社会都会宽容合法私力救济。法律从来没有禁止民商事主体合法的私力追债。健康的经济社会形态里,私力手段追讨合法债务不应当有任何障碍,相反,应当有巨大的空间和可能。
不穷尽法律途径不能保护合法债权本身不同程度存在违约和失信。相比穷尽法律途径才能实现债权,略加催促就能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才是社会和谐的状态。
私力救济虽然有效,但是应当合法。违法行为应当被法律禁止和否定的。不应当允许用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的空间和探索。
六、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已经非常有力和有效,鼓励寻求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法治建设已经卓有成效,法治也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不管是法院民事诉讼解决问题的力度,还是执行难的破解,都让法律途径成为一把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钥匙。
特别是近年来的社会诚信建设,尤其是征信制度,以及法院执行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都在成为制服违约和老赖的核武器,极大解决了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
七、债务催收领域存在的“社会性死亡”为代表的违法催收行为应当引起社会广泛重视。
债务违法催收行为尤以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更为突出。银行和各金融企业以及各类网贷平台的催收,很多“外包”给各种职业催收机构进行催收,委托方对受托方的各种违法催收手段视而不见;同时又视若珍宝,希望通过这样的“合作”既可以收回资金,又避免了自己直接违法。
这直接产生诸多社会问题,首先是造成银行等极具社会公信力的机构违法的社会影响,做了一个坏榜样;其次,催生了一批靠违法行为谋取暴利的群体,实际上造成“敢违法,更赚钱”的现象;再次,前面两方不加区分地制造债务人“社会性死亡”,带来深远的社会恶果。
说到 “社会性死亡”,美国在任总统特朗普都难以幸免,任何人遭遇,必“死”无疑。个人认为任何形式的社会性死亡都符合现代文明和现代法治理念。个人或者机构无论是违法还是犯罪,都有更多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都不应该“被死亡”。“社会性死亡”本来就是因一点而全盘否定。
各项法律都有自己的使命和边界,刑法不能把什么问题都纳入犯罪来规范。但是,执法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未被纳入刑法范畴的突出社会问题,妥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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