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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量刑建议与审判公正

发布日期:2021-01-11    作者:丁嫣律师

量刑建议的推行对于规范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刑事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广受诟病,通过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特别是精准量刑建议能够对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形成有效制约。虽然量刑之轻重系属法院之职权,然而检察官身为国家公益代表人,“对犯罪行为之追诉,除犯罪证据及所犯罪名外,对量刑之轻重,如能表达具体之意见,不但能具体反应国家的追诉政策,也可促使法院为妥适量刑,减少量刑之差距,并提高判决的可预测性,对整体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应有帮助。”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检察官具有量刑建议权,尽管很少规定法官原则上应当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但是这并不妨碍检察官量刑建议对审判公正的意义,因为这种建议本身就是一种制约。日本检察官行使具体求刑权已近百年,日本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惯例,即法官一般会低于检察官量刑建议的80%量刑,即所谓的“打八折”默契规则。这种“潜规则”依然起到了制约裁判权的作用。例如,日本寝屋川事件案,双亲将1岁之幼女虐待致死,检察官提出10年惩役的确定量刑建议,一审判决认为这个求刑无法充分评价本案的恶劣性,因此超过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双亲各自宣告15年惩役,二审法院也维持此判决,但日本最高裁判所撤销了一审判决,对夫宣告10年惩役,对妻宣告8年惩役。[17]日本秋田地方裁判所的这个案例更能够进一步说明检察官量刑建议权对审判权的制约作用:两名无业男性被告人,盗窃导航系统,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是2年6个月惩役,但是秋田地方裁判所法官误看成检察官求刑1年6个月,进而宣判两名被告分别为1年2个月惩役,1年6个月惩役缓刑4年。后发现错误,30分钟后重新根据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宣判两名被告人判处2年惩役,缓期2年执行4年。
  也许有人会说,这样检察官权利变大,可能滥用量刑建议权。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无论是幅度的还是确定的,只是一种意见和建议,法官有权不采纳不合理的量刑建议;但是对于合理的量刑建议,即便是确定而具体的,法官也不能视而不见,这样必然会形成相互制约的局面,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所言,法院的量刑受到检察官求刑制约,“此不仅是检察官起诉论告主张请求审判的一个重要部分,法院判决时势必响应检察官求刑意见之量刑建议,如果不同意检察官的建议,法院应有必要在判决中详细说明理由,因而检察官论告时所为具体求刑之论告表述,将使法院的量刑之自由裁量权受到了一种必要的制约。”
  总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的检察量刑建议精准化是符合立法初衷和诉讼原理的,那种认为侵犯审判权、违反审判中心主义的观点纯属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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