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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情节同样适用交通肇事犯罪(二)

发布日期:2021-01-06    作者:姚雷律师
三、法定刑升格并不排斥自首情节适用的。在肇事后,肇事者若逃逸,自然对其适用升格后的法定刑。但是若肇事者逃逸后,迫于法律的威慑,又到司法机关自首,则仍应对其适用自首情节,只不过该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应的升格后的法定刑范围对其从轻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规定说明,犯罪分子若在肇事后履行了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则法定刑不会升格。若犯罪分子不履行该条规定的义务而逃逸,将受到升格后的刑罚的处罚。犯罪分子再逃逸后自首,若不对其适用自首有关的情节,则等同于对同一犯罪行为实施了两次从重处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而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并不能因为肇事者有过逃逸的加重情节,而剥夺其因自首而享有的从轻处罚权利。
  其实,对于任何过失犯罪中,行为人都有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并及时报案等待有关机关处理的义务。只是基于交通肇事犯罪更大的危害程度和较高的发生频率,所以法律予特别规定未履行该义务的加重责任。但并不能因为法律对该义务的明确规定,而排斥自首情节对于该罪的适用。总之,自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中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应适用于包括交通肇事犯罪在内的所有分则规定的罪名。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表现。(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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