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运行的困境与完善的路径(二)
发布日期:2021-01-04 作者:姚雷律师
我国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多重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人文关怀的必然要求。在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被害人及其亲属生活处于极度困难状态,为了体现社会主义人文关怀,国家有必要对刑事被害人这个群体给予民政救助之外的专门救助。
(二)落实国家政策的必然要求。中央政法委、两高以及相关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并要求各地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行确定具体救助对象范围、标准。此后,部分省、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范这一制度,比如宁夏自治区人大、无锡市人大都制定了本地的实施办法。为了确保这一政策的落地,国家有必要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事实上,只要将这一制度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予以规制,当前面临的诸多困境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
(三)国家对人民负责的必然要求。刑事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所保护的各种关系,虽然从具体来看针对的被害人,侵害的是被害人合法权利,但是从本职上来看,犯罪行为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破坏,是对国家政权的藐视,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国家有责任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分子侵犯,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国家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也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负责。
(四)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虽然法律规定,被告人有义务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是,实践表明,很多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因犯罪分子无履行能力而导致无法执行到位,而一些刑事被害人以人民法院执行不力为由持续上访,给社会和谐增添了不稳定因素。通过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解决那些因刑事犯罪受到侵害而出现的实际困难,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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