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运行的困境与完善的路径
发布日期:2021-01-04 作者:姚雷律师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如何呢?笔者对A市下辖的11个县区2010年到2016年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时发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运行中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一)制度运行的规范依据不足。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在位阶上属于一个红头文件,它的效力层次比较低,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其中很多内容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而不少地方没有制定相应的红头文件,导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部分地区落实没有相应的依据,部分法院、检察院虽然也就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了一些尝试,基本上由法院、检察院自行规定或者与当地民政部门联合规定,对本单位、本部门有指导意义,但是不具有普适性。个别政府制定的《妇女发展规划》规定“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其中,不但救助范围只涉及妇女,而且只是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制度实施的目标还不明确。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由于以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名义发放资金没有明确的依据,当前部分法院、检察院发放的刑事被害人救助金覆盖面不具有广泛性,多是刑事被害人没有得到民事赔偿,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采取极端方式上访,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发放,主要是针对那些上访老户发放,那些生活极度困难但是没有上访的被害人以及家属得到救助的并不多,当前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究竟是维稳的一种方式还是对刑事被害人这个群体的人文关怀呢?在实践中比较模糊,还不够明确。
(三)救助资金的来源严重不足。由于目前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依据系中央政法委、两高以及相关部委联合发布的一个红头文件,在财税法定制度落实得比较好的地方,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难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前各级各部门均没有专门的财政预算资金用于救助刑事被害人,也难以建立起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各级各部门发放的救助金主要从维稳资金中支付,救助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与此形成一个鲜明对照的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国家赔偿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在实践中,虽然大多数地方的财政预算中没有国家赔偿这笔资金,但是一旦出现国家赔偿,各地财政还是毫不含糊地从财政中予以支付。如果国家法律明确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之中,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不足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四)救助对象、标准不统一。究竟对哪些刑事被害人应当进行救助,以及救助的标准如何确定,2009年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会签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授权各地规定,但是很多地方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大,特别是那些财政比较紧张的地方,怠于救助的情况比较普遍,就算不得已开展一些救助,形式意义比较明显,救助的额度非常有限,甚至救助一起,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就觉得自己是慈悲大发的菩萨,没有认识到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乃地方政府自身的使命所在、责任所系。
(五)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不明确。现有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只是规定了笼统的、模糊的救助机构,并没有具体的救助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互相推诿、各自为政,最后无处推脱的部门出面协调救助,案件在哪个部门结案,就由这个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救助。比如一个案件最终是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般由人民法院出面协调给予救助;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杀或者长期无法查明、抓获犯罪嫌疑人,案件只有长期挂在公安机关,一般由公安机关出面协调救助;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导致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一般由检察院出面协调救助。(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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