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经济交易与合同诈骗需把握四要件(三)
发布日期:2021-01-04 作者:姚雷律师
合同诈骗行为往往以交易行为为表象,直到合同迟迟不履行之时,才引起被害人的察觉。基于合同诈骗主体往往经济偿付能力较差,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弥补较难,合同诈骗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加强对交易对象的征信查询、业绩了解、资产核查,避免被他人刻意的印象管理现象所迷惑,甚至是毫不防备地信任。另一方面,增加合同担保设置,寻找资产状况良好且信用口碑较好的保证人或者保值增值的抵押物作为合同履行的经济保障,也能间接降低合同被骗风险。此外,在督促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注意录音录像、沟通记录以及书面证据材料的留存。
对于含有“欺诈”成分的合同而言,依据欺诈的不同内容和程度,可能引发依据合同订立存在欺诈内容主张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同时,合同相对方因为相同交易陷入了刑事诉讼程序。这就是合同欺诈犯罪常常引发的刑事与民事交叉的问题。实践中,因民事裁决需要以刑事诉讼结果为依据,故往往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即民事诉讼程序中止,等待刑事诉讼程序完结后再恢复审理。如果民事诉讼原告的诉求已经在刑事诉讼中得到解决,如刑事判决书中裁决被告人返还诈骗钱款或被非法占有钱款已经得到返还,则民事诉讼程序终结。如果民事诉讼原告的诉求仍没有得到解决,则民事诉讼程序恢复,继续对被害人利益损失的后果和责任内容予以裁决。实践中,合同诈骗被告人涉案金额巨大,全部财产可能不足以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这就出现了财产无法追回的情形。(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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