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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领域的安全事故犯罪风险提升 -----重大责任事故罪扩容

发布日期:2020-12-30    作者:郭天喜律师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134条之一,规定“具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涉嫌犯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的情况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后将发生改变。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结果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是矿山以及生产建设等领域的重大安全犯罪风险来源之一。企业安全生产既是法律责任,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有之义,更是企业实现利润需要。 
   即使如此,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安全负责人并不鲜见。犯罪率居高不下。钱赚到没有先不说,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不少见。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犯:具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随着安全生产的要求提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以及重大安全事故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再局限于一国,重大安全事故插上现代传媒的翅膀,在国际上产生恶劣影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确保生产安全刻不容缓。 
   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成为减少安全事故的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在这样的背景下,危险犯纳入犯罪,以追究犯罪的方式预防犯罪提上日程了。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从结果犯到危险犯,犯罪风险增加,安全要求提高。 
   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追责对象的调整是非常谨慎的,增加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犯罪也是在安全生产事故屡禁不止,甚至一些安全生产标兵企业动辄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背景下作出的重大调整。这意味着一些在过去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后就属于犯罪了。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从结果犯扩大到危险犯对企业的影响。 
   1、犯罪成本提高。传统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犯罪结果是不构成犯罪的。在这样的法律框架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安全风险排查要排除的风险,不属于犯罪行为。2021年3月1日以后,生产建设中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就涉嫌犯罪了。 
   2、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生产建设中要排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建设单位就要付出更多的安全成本,追加更多的人力和物理的投入。 
   3、犯罪与成本和利润的横平问题。生产经营成本只是成本,利润是扣除成本之后的才是盈余。缩减安全成本追求利润可能真的行不通了。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134条之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犯,过去可能存在的拿安全成本换取利润的做法可能行不通了。放任发生安全事故节省的成本成为企业利润本来就是不道德的,更是犯罪行为。过去,可能明知存在重大责任事故风险,放任风险发生,在风险发生以后,为风险买单,能够极大减少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的做法可能行不通了。根本原因在于,不等“具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成为现实风险,发生实实在在的安全事故,该行为就成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了。相应地就能有效地减少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修订刑法,追加罪状,扩大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溯范围,对于治理和减少生产建设领域的重大安全事故,降低犯罪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失为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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