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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和辩护思路

发布日期:2020-12-25    作者:蒋保双律师

本文由蒋保双律师撰写和整理(转载请标明出处)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须符合以下特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及认定应当从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和控制性四个特征入手,牢牢把握这四个特征,能够正确对单位犯罪与涉黑犯罪进行区分。
1、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由恶势力犯罪团伙逐渐发展起来的组织,组织架构清晰,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有基本的职责分工或纪律,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当手段敛财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且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3、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本案中,金建光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多样性和暴力性、胁迫性,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从而达到犯罪目的;
4、危害性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辩护思路
(一)辩护主题概括思路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在实践中会遇到诸多困难,作为辩护律师,应当讲政治、讲法律、讲社会效果。在辩护时,根据具体案件,采取“定性之辩”、“主体之辩”、“量刑之辩”、“程序之辩”、“证据之辩”、“事实之辩”等综合辩护策略。此外,律师要重视案件的社会效果,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影响,作出最适合的辩护决定。
另外,作为一名专业的辩护律师,不能仅仅从人身刑罚进行辩护,还应当关注财产刑。要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坦白、立功等能够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罪名构造的辩护思路
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版的《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归纳总结如下:
1、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
(1)“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机构设置、组织成员名册、会议记录、社团章程等;
(2)“黑社会性质组织”由共同犯罪→恶势力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演变;
(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发展经过,发展活动的宗旨、成立的时间、地点、有一定的发展历程和组织性。
2、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应符合:
(1)组织者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注入资金、实物、财产性利益;
(2)组织者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制定活动宗旨、社团章程等;
(3)组织者依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章程,行使人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
(三)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的辩护思路
1、从犯罪主体上,涉嫌本罪的主体一般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比如属于累犯、或者经常受到治安处罚,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主观上为故意,具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目的
首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故意只限于直接故意,而不能包括间接故意,由于该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无论是组织、领导、还是参加,都要求行为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了明确的认识后而积极实施,所以本罪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存在放任的情形。
其次,该罪的成立以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要件, 对于组织、领导者而言,必然对自己组织、领导的组织有明确的认识,如果主观上认识到这个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并且参加的,才构成本罪,否则,则不构成本罪。
3、客观上要有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表现如下:
(1)反社会性,这一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社会相对立,相对抗,以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或者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很强的反社会性;
(2)人数众多;
(3)高度组织化,具体体现在:组织结构严密,纪律异常严格,分工明确;
(4)犯罪手段激烈;
(5)其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该解释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归纳为: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4、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涉案团伙,一般会高发犯罪活动,对当地的社会、行政管理、经济和文化造成恶劣的影响。
所以,针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要从一般到特别,从一般的行为之辩、主体之辩、证据之辩、程序之辩、量刑之辩到该罪的特征、犯罪构成、组织主体的演变和社会危害性、组织性、目的性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分析,抽丝剥茧,根据事实和法律还原嫌疑人一个客观公正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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