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侦查阶段的九大辩护权利
发布日期:2020-12-25 作者:蒋保双律师
蒋保双律师根据多年的专业积累进行了汇总,侦查阶段,律师有以下九大辩护权利:
一、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的情况
1、与侦查机关保持沟通,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案情;2、就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侦查机关交流沟通,并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意见。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达到以下目的:
1、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全部案情和事实;
2、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以及关注的主要问题;
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
4、了解和发现可能无罪或罪轻的线索。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有力的证据进行固定,为后期的有效辩护做准备;
5、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为量刑辩护做准备;
6、发现与立功自首相关的线索;
7、发现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线索,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8、就涉嫌的相关罪名向犯罪嫌疑人做详细解释和说明,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9、向犯罪嫌疑人解释和说明,与案件处理的相关程序问题;在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件处理流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防范能力。
三、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向侦查机关提供综合性律师意见
依照相关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四、管辖辩护
1、公安机关侦查管辖或其他机关管辖;2、犯罪地法院管辖或被告人居住地管辖;3、具有两个以上不同地区管辖权案件的处理。
五、回避辩护
1、利害关系人的回避;2、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人员的回避。
六、代理申诉控告
就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代为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等。
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为符合条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等;2、为犯罪嫌疑人书写办理取保候审相关的材料。
八、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申请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审查批捕移送起诉的依据,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九、就逮捕必要性和羁押必要性是以向审查批捕部门提供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文书。
近些年来,刑事辩护从无罪辩护到多元化辩护形态发展,无罪辩护是最基本的辩护形式,但不是唯一的。除了无罪辩护,还有轻罪辩护、程序辩护、量刑辩护和证据辩护。另外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还可以就罚金、没收财产、退赃等关键点进行辩护,做到立体化全方位的维护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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