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辩护人和被告的十大申请权利
任何一项诉讼权利,只有经过被激活,才能转化为现实的权益。那么刑事律师和嫌疑人在刑事活动中都享有哪些权利,如果通过最恰当的方式通过办案机关实现这些权利,对嫌疑人最后的定罪量刑起着关键的作用。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通过积累,总结了刑事辩护的九大诉讼权利。
一、召开庭前会议申请的权利
1、庭前会议的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2、庭前会议的启动程序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3、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
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3)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4)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5)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6)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7)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9)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10)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二、申请回避的权利
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变更管辖申请的权利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五、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
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经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只要能够提供线索和材料,法院都认真审查并依法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对经法庭调查,能够确定或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
七、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
八、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九、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十、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权利
凡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可能改判的案件、有新的证据的案件,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路漫漫其修远兮,我将上下而求索。笔者作为辩护律师深刻意识到,在刑事辩护的三个阶段,即使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主张了以上权利,但是办案机关往往鉴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的考虑,很有可能拒绝辩护人的请求。此时,辩护人既不能忍气吞声,也不要有过激反应,更不要激怒法官的情绪,辩护律师应当在法律合理的框架内,书面提交申请,并要求书记员将申请被拒绝的情况记入笔录。这样,在以后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过程中,可以以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原审判决宣告无效。虽然这种救济的可能性较小,但这也是选择办案人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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