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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利益驱动背后是犯罪

发布日期:2020-12-24    作者:郭天喜律师

亲子鉴定需求在逐年增加,特定鉴定结果的需求也在增加。几千块钱鉴定费的亲子鉴定被明码标价数万,几乎可以“定制”鉴定结果,乱象背后是犯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实践中,诉讼中司法鉴定占大多数,诉讼外也存在大量司法鉴定需求。亲子鉴定就是一项有较大社会需求的司法鉴定。新闻最近报道了有关鉴定机构走“规模化”司法鉴定谋求不当经济利益,甚至是十数倍地提高鉴定费,违规出具鉴定书。
一、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鉴定机构的工作原则:合法、中立、规范、及时。
司法鉴定的四项原则如果遵循好,就不会出现新闻报道里面出现的几万钱出具一个亲子鉴定报告,更不会出现无血源关系鉴定成“亲生”的现象了。
二、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参与鉴定,在鉴定书是署名的鉴定人要为鉴定结果负责。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司法鉴定人要对参与鉴定并署名的鉴定结论负责,一旦出现鉴定错误,司法鉴定人要对此承担责任。
司法鉴定人责任不是机构责任,是司法鉴定人个人责任。司法鉴定人责任重大,并且责任落实到每个鉴定人个人,每一个鉴定人都要为出具的鉴定结果负责。
三、司法鉴定领域的刑事风险伴随司法鉴定过程。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验证、鉴定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司法鉴定员个人犯罪。
根据《刑法》第229条规定,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文件是犯罪,是个人犯罪。错鉴责任还是落实到鉴定人个人头上的。鉴定人的责任不可谓不重。
2、单位犯罪。
鉴定人是错鉴的第一责任人,并不意味着鉴定机构就没有责任。《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刑法第22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定罪处罚。这里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鉴定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单位要判处罚金。
其次,鉴定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罪责,可能给被判处最高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验证、鉴定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区别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过失犯罪。司法鉴定事关重大,权威性,严肃性,以及合法性要求很高,不容错。严格落实鉴定人负责制,对鉴定结果负责。
鉴定事关重大,关系争议的最终处理结果和重大事实真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不仅仅是鉴定人个人犯罪,同时规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罪责,可能给被判处最高3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伪证罪。
刑事诉讼涉及犯罪主体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刑法》第305条规定,鉴定人对于案件有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意图陷害他人,还是帮人脱罪,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都是犯罪。本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是过失出具证明或者鉴定,不是意图陷害他人,也不是帮人脱罪,鉴定人的错鉴涉嫌《刑法》第229条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四、司法鉴定行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以上至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错鉴行政处罚,轻则停业,重则剥夺从业资格。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违法行为的,由省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第40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至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至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错鉴行政责任,不仅罚鉴定机构,也处罚鉴定人。
五、司法鉴定民事责任。
1、司法鉴定机构民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该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错鉴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错鉴责任理论上可能是鉴定费的几何倍数。
2、鉴定人民事责任。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根据该条规定,错鉴民事赔偿责任是以鉴定人赔偿为原则,司法鉴定机构的赔偿责任很大程度上是 “代偿”。错鉴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承担人是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是准司法行为。司法鉴定对案件和争议事实查明关系重大,特别是亲子鉴定是确认亲子关系的一个重要事实依据。亲子鉴定对错,直接关系亲子关系的有无。亲子鉴定结果可能关系亲子身份关系,抚养以及赡养关系,能否结婚,乃至继承关系等等,没有容错空间,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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