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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自己被质押的车辆 男子获刑四年六个月

发布日期:2020-12-18    作者: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男子朱某飞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质押给他人后又偷走卖掉,因此获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朱某飞与杨某合伙在濮阳市某村租赁一个场地,建立一个挖比特币的厂,并接用相邻的砖厂的电(电费便宜)。2019年11月,被害人曹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杨某,利用杨某等人的厂做挖比特币生意,转给杨某、朱某飞235000元作为预付电费款,后因电路被断无法经营,曹某要求退还预支电费。2020年1月9日,朱某飞、杨某和曹某签订了借款质押协议,截止协议签订当天,二人还欠曹某195000元,并将朱某飞名下一辆汽车质押给曹某作担保,并约定质押期间由曹某无偿使用。
  随后,在3月份的一天凌晨,朱某飞在未还清曹某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车上定位导航,联系了两个开锁师傅,私自将车偷走,随即变卖70000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没有偿还曹某。至今被盗轿车未能追退。
  经鉴定:被盗的轿车价值15383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合法质押于他人处的质押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朱某飞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属于民事自助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飞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将被害人合法占有的质押车辆盗走,并将质押车辆变卖,所得钱款也未偿还被害人,足以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依法应按照盗窃罪予以处罚,故辩护人提出的定性异议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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