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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后亡故,丈夫再娶他人,女子尸骨的权益主体探析 -------以黄骅康菲菲事件为例

发布日期:2020-12-11    作者:郭天喜律师

新近黄骅市李家前弟媳康菲菲死亡12年后,康父深夜将尸骨挖出交予他人“冥婚”,李家报案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在这起事件里,不仅仅是亲情、怨念,还有习俗,以及法律难题纠缠在一起,理不清。
一、康菲菲尸骨的物的权益主体以及“三金”应归属其生前丈夫。
1、婚姻关系等身份关系随着康菲菲死亡尽归结束。
        婚姻关系是生者的关系。夫妻一方死亡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不再是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鉴于康菲菲生前丈夫后来再婚,康菲菲自然是其夫的前妻以及亡妻。
2、“出嫁从夫”观念下的出嫁女入夫家“家谱”,死后葬入夫家祖坟,康菲菲从出嫁日起不再是娘家的家庭成员。 
        社会普遍几千年来是“父族”社会,以男方家族为谱系繁衍下来的。实证主义证据之一的“家谱”就是有力证明。女子未成年人时候在父母家族的家谱,随着出嫁,女子记入夫家家谱,就不再在娘家家谱显示。这是“媳妇”是夫家人的习俗证据。与此同时,不可能生前是夫家人,死后反而成为娘家的了。这点,有出嫁女死后入婆家祖坟相呼应。
3、习俗作为法律补充,认为康菲菲尸骨的物的权益归属生前夫家为宜。 
        出嫁女死亡以后,尸骨的物的权益主体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结合前文谈到的家族谱系习俗,以及殡葬习俗,康菲菲的尸骨的物的权益主体归属其生前丈夫和她的孩子。关于康菲菲的墓地迁移问题,应以李家的意见为主,娘家的意见为辅。 
        关于这点,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十条规定与《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也是一致的。特别是,这个习俗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得到尊重。 
        不过,这个习俗在四十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下,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下受到了有史以来最大限度的冲击和挑战。即便如此,这个习俗仍然是主流。习俗证据如,孩子“冠姓权”,两个独生子女男女结婚生育的子女孩子姓氏仍遵循传统随父姓为主流。
4、“三金”应归还李家。关于康菲菲随葬“三金”问题,康菲菲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作为自然人也随着死亡消失,康菲菲不可能是“三金”的物权所有人。“三金”为康菲菲生前丈夫置买并随葬康菲菲,其权利人始终没有发生变化,归属康菲菲生前丈夫所有。康家始终没有取得“三金”物权的法律依据,也没有习俗支撑。
二、康家人不涉盗窃尸体罪。 
        《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尸体涉嫌盗窃尸体罪。就康菲菲事件而言,康家人不具有盗窃尸体的主观故意,更多的是不愿意让看着康菲菲死后不能入婆家祖坟,孤零零地成为孤魂野鬼;“起坟”交与他人赔冥婚入祖坟。仅此而已。这里面仍然是有着浓郁的传统观念支撑和当地习俗因素。 
1、以康父未代表的康家人不具有盗窃尸体的主观故意,在他们思想观念里是“取回”,安排“好”的去处。 
        康菲菲年纪轻轻与丈夫发生纠纷,喝农药死亡,这个非正常死亡在传统观念里是很难让人接受的。也是娘家人心里无法释怀的伤痛。 
        康菲菲死亡后不能入生前夫家祖坟是对康菲菲最大的否定。传统文化以女子入婆家家谱和死后入婆家祖坟为婆家接纳的明证。康菲菲死后不能入李家祖坟,再次挑战了康家人,极度伤害了康家人的感情。康家人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闺女生前和死后均不能得到认可的局面。 
        那么,既然李家不认可,娘家人就另寻可以进入的祖坟,通过“明君”方式安排康菲菲后事就不足为怪了。毕竟,国人普遍存在入土为安,并且是女子入婆家祖坟的传统。 
        上面谈到的种种主观方面,均与“盗窃”无丝毫关系。
2、康家深夜开棺掘墓,取回女儿尸骨源于康菲菲生前身后的“不公平待遇”和娘家人因此感情受挫。 
        假设常常没有现实意义。就康菲菲事件而言,假如康菲菲不是服毒自杀,亦或者死后入了李家的祖坟,相信再混账和不讲道理的娘家人都不会把她从婆家祖坟挖出来交给别人以“冥婚”方式入别人祖坟。李家或应反思是否自己存在诸多不妥之处?
3、父亲迁移孩子墓地不违背传统习俗和观念,与盗窃不沾边。 
        康菲菲迁移墓地是由康父主导。父亲迁葬亡女,并且是基于习俗观念支持的迁葬,没有违法之处,更与犯罪沾不上边。至于习俗对错姑且不论,至少这个习俗还不违反公序良俗。
三、几点思考。
1、夫妻应相互信任,避免悲剧。 
        父慈子孝,夫妻恩爱的和谐温馨家庭环境,人人向往和追求。年轻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和睦睦处理家庭关系。
2、夫妻应善待亡妻或者亡夫,善为安葬。 
        死亡于国人的意义和悲伤非同寻常,特别是年轻人暴毙是少子化社会人们难以承受和消化的灾难。人之既亡,伤亦无补。唯一能做的就是善为安葬,时时祭祀怀念。切不可以“恶葬”再伤生者感情,引发不必要纠纷。
3、冥婚以及不入祖坟等含有迷信色彩的“恶俗”应逐渐革除。 
        人死物灭。生者在祭祀和悼念以外,应好好生活,这也是死者的遗愿。至于“冥婚”之类的带有迷信色彩的习俗或可抛弃。
4、姻亲处理关系应淡化“门户”观念,多遵公序良俗。 
        姻亲的纽带是婚姻,坚固性与血源为纽带的血亲关系远不能比。不管发生什么情况,都要努力避免让姻亲关系成为两个家族的角力场,造成两伤。
5、姻亲处理涉及两个家族的事宜应充分协商妥为处理。 
        具有姻亲关系的两家人遇到的很多问题都会涉及两个家族的感情和利益,有关各方应在充分协商,避免纠纷的情况下妥善共同处理。 
        总之,尸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承载太多的人的尊严和生者的感情。生者在安排逝去家庭成员的遗骸时候,要充分尊重死者,重视死者健在家庭成员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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