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科学技术高度繁荣的时代,而在此种发展背景之下,社会当中的各个行业发展逐渐被进一步提升,这是当下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就金融行业来说,其在实际的发展过程当中为国内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动力。而当互联网出现之后,金融行业与网络之间的联系便成为了一种必然现象。但是基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基本特点,互联网金融刑法的制定将会进一步维护行业发展,而立足于何种发展视域,制定何种发展计划则是我们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二、必要性分析
1.正常经营时的刑事风险
就当下互联网金融是以的发展来说,其在我们国家经济发展体制当中的兴起时间并不早,所以当下的发展过程当中对于实际存在的很多问题仍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发展界限划分,而在实际的發展过程当中,很多的理财基础项目在实际的经营过程当中仍然需要面临着诸多刑事风险。比如在实际的发展过程当中,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当中存在部分网络融资机构,这些融资机构在实际的发展过程当中将会利用相关的借款项目进行网络敛财。立足于网络的基础之上向不断的向社会当中的网络公民进行资金吸取,而在实际的网络敛财过程当中还将会向网络用户进一步承诺可以获得投资的相应经济收益。其实就当下的基本发展情况以及发展内容来说,这种网络敛财行为其实与网络欺诈并没有太大的出入。例如在2016年发生的e租宝刑事欺诈案件就是以上所介绍的一个基本内容,是欺诈行为当中的一种。这些网络企业在实际的发展过程当中进行一些并不存在的金融项目进行虚构然后利用实际上并不存在网络金融形式进行敛财。这些网络行为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进行严惩以进一步维护网络大环境的清明,并且应该对相关的涉案人员进行实施逮捕,以此来进一步维护网络用户与社会公众的基本的权益,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以上相关内容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实际上基于互联网基础平台上的金融行业发展以及金融企业的相关经营在实际的发展过程当中其实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刑事风险,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实际发展过程当中的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存在是具有鲜明现实意义的,这对于进一步提升网络环境安全以及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1]。
2.利用互联网金融实施犯罪的风险
当互联网金融行业逐渐发展之后,相关的行业内容就已经开始出现在人们生活当中,这主要是因为人们对于网络的依赖程度逐渐增加。但是这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很多的不法分子在实际的发展过程当中就会进一步利用网络的便捷、高校等特点,达到犯罪的目的。例如网络出现的洗钱行为。以为在实际的发展过程当中基于互联网基础之上的相关资金流现实流通通速度十分的快,并且在交易的过程当中存在匿名的基本特征,所以现实当中的普通中介还是最为常见的保险销售行业,都将会是犯罪分子基于网络平台的洗钱行为[2]。
三、限制性分析
1.合理限度性的基本意义
就实际的发展过程来说,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相关刑法內容当中存在一些老旧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在实际的发展作用当中很可能会将创新型的一些相关理财方式间接地认定为是网络非法集资行为,这就在一定程度之上直接导致了一些创新性的网络金融业务当下的发展过程当中没有办法进一步开展,这就在很大很大程度之上直接阻碍了我们国家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进一步的发展。而相关的刑法在实际的社会管理作用过程当中,应该要进一步进一步维护发展自由、并且在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扩大自由。同时在作用的过程当中还需要进一步的降低其行业发展对于社会产生的干扰性[3]。
2.限度性的基本原则
在对相关的刑法问题进行仔细的研究之后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在实际的金融行业发展过程当中产生的具体作用,以及实际的应用价值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认可。以为先关的发展事实证明,在实际的建设过程当中很多类似于p2p的网络金融企业即使在发展过程当中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具体批准也同样获得了极大程度的成功。其次,要对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这项规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对“地下钱庄”进行打击,这就会对第三方平台的支付结算业务造成限制,因此要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控制[4]。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国家近几年的经济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这对于当下的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在经济的发展过程当中,互联网金融再其发展的过程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是基于金融行业与网络基本特征,在社会需求的基本作用之下所发展出的一种新金融形式,而为了可以进一步维护金融行业稳定以及网络安全,互联网金融刑法法规被进一步规范,这也是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虽然当下相关法律制定仍然存在一些漏洞,但是相关人员应该走好完善法律体系的每一步。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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