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刑法修正案(九)》视角下的我国恐怖主义犯罪心理研究
2015年11月13日,发生在法国巴黎的系列恐怖袭击事件,造成超过150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再次引发了世界人民对恐怖主义的恐慌和强烈谴责。美国“9·11事件”之后,全世界各国形成了反恐统一战线,但是恐怖主义组织犯罪活动依旧频繁发生。2009年7月5日,震惊世界的新疆乌鲁木齐市“七五”事件是新疆60年来发生的损失最严重、后果最恶劣的一次暴力恐怖犯罪事件;2014年3月1日晚,云南昆明火车站发生了恐怖袭击事件,造成至少29人遇难,140余人受伤的惨剧。
我国从1989年开始到2012年,恐怖袭击事件共发生126起, 2013年我国境内恐怖袭击事件发生10起,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煽动分裂国家、暴力恐怖袭击等犯罪案件558件,判处罪犯712人,同比分别上升14.8%和13.3%。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案件1084件,判处罪犯1419人。
这表明,我国的恐怖主义组织犯罪活动进入到了高发期。
恐怖主义犯罪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它真正“成为一种需要认真对付的威胁和真正的时代疾病,”则是在二战之后。 面对由恐怖主义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我国在2015年8月29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恐怖主义犯罪做出了新规定,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了立法,成为了《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一大亮点。
一、由《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规定对我国恐怖主义犯罪心理特征的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通过准备凶器、组织培训等方式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准备的犯罪等5种新的涉恐犯罪类型;同时,《刑法修正案(九)》对刑罚配置也进行了完善。
《刑法修正案(九)》是在长期的探索和数次的修改中逐步完善起来的,其中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规定也是基于目前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和新的行为方式而制定的,所以透过对《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规定,可以对当前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进行更精准的解析。
(一)恐怖主义犯罪组织具有政治性、经济性并存的犯罪动机
在修正后的刑法中对恐怖主义犯罪增加了财产型的惩罚措施,由此可以看到,恐怖主义组织除了众所周知的政治目的外,聚敛大量钱财也是其主要的犯罪动机之一。
比如新疆的“三股势力”打着创建“东突厥斯坦国”的旗帜,进行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他们主要是通过宣传民族分裂思想、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来达到破坏祖国统一、实现“新疆独立”的终极目标。 然而此种带有强烈政治目的的活动如果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支撑的话,何以实现?由此看来,恐怖主义犯罪的动机除了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之外,还有强烈的物质需求。《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对财产型惩罚措施的制定,瓦解了恐怖主义组织的经济基础,对有效防止恐怖主义活动死灰复燃起到了强有力的抑制作用和效果。
(二)恐怖主义犯罪组织成员存在侥幸心理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在恐怖主义组织中,除了组织者、领导者,还有一部分是支持者、资助者,这些人及其行为是恐怖主义犯罪滋生的土壤。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之前,对于这些活动往往是以共犯或者犯罪预备处理。
由此,从事培训、招募、运送等工作的人员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恐怖主义犯罪,但是由于恐怖主义组织内部成员的分工越来越细,如若对这些行为打击力度过小,就为恐怖分子继续实施恐怖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一类犯罪主体身份及其行为性质的进一步明确对侥幸心理的持续存在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三)恐怖主义组织的精神控制
无论是美国的“9·11”事件、新疆的“七.五事件”,亦或是云南昆明火車站的砍杀事件,还是法国巴黎的恐怖主义袭击事件,恐怖主义组织通过爆炸、砍杀、破坏等暴力性的事件给人们带来的更多的是心理上的恐慌,这些犯罪手段对人们的精神和心理具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冲击着大众的安全心理,恐怖分子实施的一系列暴力事件是通过一种心理的、精神的控制,来影响大众的行为,从而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
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分子经常会通过散发、制作相关图书、音频、视频等资料,宣扬、鼓吹恐怖主义思想,蛊惑大众,扰乱人心,而《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一类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恐怖思想和恐怖活动的产生,减少恐怖分子和恐怖主义组织活动对大众的精神控制。
(四)当今恐怖主义活动具有智能化的特点
目前,全世界处在多元化、信息化的时代,恐怖主义、极端分子利用科技手段、互联网等进行反动宣传,对我政府网络进行攻击。
如在新疆的“东突新闻中心”就是一个利用互联网进行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组织,再如“7·5”事件发生前两天,“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在互联网上发布“胆子大一点”等煽动性语言,利用手机短信组织、纠集人员非法集会、煽动民族仇恨也是新的犯罪手段。《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构成犯罪。由此在意识形态领域能有效遏制恐怖主义思想的传播,最大限度防止恐怖活动的产生和发展。
(五)恐怖主义组织的整体心理效应
从《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规定可以看出,在恐怖主义组织内部,有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工具的人员,有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人员,也有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人员,说明恐怖主义组织内部成员分工明确,具有高度一致的政治、经济目标,应付外界的“压力和威胁”,内部成员之间相互影响、相互暗示,努力实现组织利益最大化,具有一种聚众的、整体的社会心理。
结合《刑法修正案(九)》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恐怖主义犯罪心理进行分析,目前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出恐怖性、政治性、经济性、分工明确、有组织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特征。
二、恐怖主义犯罪心理的形成原因
我国恐怖主义犯罪严重的地区集中在新疆地区、西藏地区、云南地区等偏远以及与境外国家相毗邻的地区,以新疆地区为例,恐怖主义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原因
以新疆地区为例,在全国范围内,新疆地区的经济发展较落后,贫困人口居多,跟国内其它省份相比较,贫富差距悬殊,除此之外,在新疆地区内部也存在着严重的贫富差距,由此造成了人们内心的不满和愤懑,不平衡心理、仇富心理、嫉妒心理滋生,而新疆地区的恐怖主义分子恰恰利用了这种心理,积极宣传一些极端的伊斯兰教思想、分裂主义思想,来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二)政治因素
还是以新疆为例,在新疆地区,民族分裂主义由来已久,存在着泛突厥主义和泛伊斯兰主义,意图在新疆地区建立独立的“东突厥斯坦国”, 并且新疆地理位置比较特殊,与八个国家接壤,地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猖狂的地区,有些人在心理上、精神上容易受到境外国家分裂势力和恐怖势力的控制和影响,如新疆的“三股势力”与境外恐怖主义分子相勾结,从而破坏我国的政治稳定和民族团结。
(三)宗教因素
宗教是人们的一种信仰,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恐怖主义分子却利用宗教、歪曲宗教来蛊惑大众,通过控制心理来影响大众的行为方式。比如新疆“7·5”事件就是境内外“三股势力”利用“6·26”广东韶关某玩具厂群殴这一一般治安事件,将其说成是民族事件,极力煽动民族仇恨所致。新疆“三股势力”犯罪分子不择手段煽动宗教狂热,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进而实施一系列恐怖犯罪活动。
(四)法律因素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之前,由于对有些恐怖主义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为恐怖主义犯罪,所以有些恐怖主义人员存在有侥幸心理,导致恐怖主义活动猖獗,比如对宣扬、煽动行为,根据宣扬、煽动内容的不同,过去以煽动分裂国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等进行规制;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针对“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司法机关往往以相应具体犯罪的共犯处理,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共犯,针对“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行为,往往以具体犯罪的预备处理,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放火罪等的预备。
(五)文化心理因素
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风土人情、传统习惯、文化艺术、价值观念或者历史地理等情况符号化集合,它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也是一种历史产物。文化既具有历时性也具有共时性。由于中西方的经济基础、历史传统不同,其文化的表现形式也有明显的差异。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规定是基于我国的恐怖主义犯罪特点而修正的,所以我国恐怖主义犯罪心理的产生与我国特有的社会文化环境也有关联性。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结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追求天人和谐的国家,西方社会的社会结构就是以团体为单位讲究法律、追求战胜自然的国家。中国人是顺天而为,西方人是“逆”天而为。这对中西方人的集体潜意识有着重要影响,比如中国人的人情观、西方人的重法律重事实、轻人情便是中西方不同社会结构的体现。
中西方自然地理环境的不同,经济形态的差异,传统文化的互异,社会结构的区别,在与不同的潜意识即无意识结构交互作用后,就分别形成了中国人的“天人合一”、西方人的“天人分离”的宇宙观、世界观,并随之衍生出不同的价值观、伦理观等。这些都会直接影响人的心理及行为,从而造成了中西方人的行为模式的不同。中國犯罪人的文化心理突出表现在面子观、人情观、环境观、关系观、变通观等方面,这是存在于中国犯罪人心灵深处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心理现象,它充分体现出中国人的无意识思维和传统社会结构、礼教文化的交融结合以及中国人的生存方式、处世哲学所具有的不可分割的关系,是一种民族集体无意识。
1. 面子观
中国犯罪人的文化心理要首推面子了。 面子具有修饰掩盖功能,意思是要想得到别人的认可、肯定、尊敬、羡慕、赞美,进而获得更大的影响力、感染力,让自己一言九鼎,有人崇拜、模仿,就要故意做一些一般人难以做到或难以实现的事情,从而给人一个具有超凡能力的印象。有相当一部分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希望得到别人的肯定及褒扬,获取社会的认可,实现所谓的“自我价值”,但同时缺乏基本的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选择做出恐怖主义犯罪行为。
2.关系观
“关系取向”是中国犯罪人又一个文化心理特征。在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层层叠叠、密密麻麻的关系网罩在每个人的生活空间中,谁也摆脱不了、挣脱不掉。它是一种群体意识和观念在社会文化层面的显现和翻版。“群体先于个体”,“在群体中完成个体”而在我国恐怖主义犯罪中,弥漫着集体效能的特点,即个体为恐怖组织服务,压抑自己的情绪情感,完成集体的目标。具体体现为此类组织是一种庞大的、具有明确分工的犯罪组织。
三、预防对策及对《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评价
(一)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对策
1.大力发展经济
经济的发展能够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才能停止西方国家图谋对我国进行所谓的“分化”、“西化”,以新疆地区为例,加强西部偏远地区的经济建设,能够缩小本地区的贫富差距,也能够缩小这些地区同全国范围内的贫富差距,消除人们内心的不满情绪、仇富心理、不平衡心理,不给恐怖主义、分裂势力以可乘之机,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的发展与团结。
2.加强民族交流与团结
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有着56个民族,各民族间应该加强交流与往来,虽然存在文化差异,但是要增加不同民族之间的了解,不能因为文化差异而被恐怖分子所利用,要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和谐相处,增强民族间心理上的凝聚力和整合性,这是确保我国主权领土完整的前提和基础。
3.加强国际间的反恐合作
由于恐怖活动具有区域复杂化、跨境化的特点,所以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反恐合作,共享反恐信息,有效打击恐怖主义。如中俄等六国成立的上海合作组织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维护地区稳定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果。
4.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了新规定,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两大法律的正式施行,为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能够有效预防、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同时,这也是国际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趋势,为我国参与国际间的反恐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对《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评价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主义犯罪引入了一系列专门概念,包括“恐怖主义”、“極端主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等, 增设了五种新的涉恐犯罪类型,对两种罪名的罪状予以完善,并且对原有罪名的刑罚配置进行了完善,增加了罚金刑等,体现了我国在打击形式严峻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中采取了“严厉惩治”的态度和做法, 而且此次修正案特别看重事前预防,将一些帮助行为和预备行为在刑法分则中予以入罪,将预谋进行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扼杀在摇篮中,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同时,《刑法修正案(九)》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随着网络高科技的发展,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也具有了智能化的特征,对此,修正案也对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宣扬、传播恐怖主义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这些都是《刑法修正案(九)》在反恐怖主义犯罪中取得的进步和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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