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在不同国家间的发展及其趋势
发布日期:2020-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安乐死是一种“主动死亡”过程, 其发生于身患绝症、饱受精神躯体折磨的患者人群, 并是以患者本人真诚的委托为前提, 给予医生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权利。种类包含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消极安乐死是医生对患者终止治疗任其死亡;积极安乐死是医生使用致命药物加速患者死亡。目的都是为了使患者避免遭受更多病痛折磨而安乐的死去。
二、安乐死在不同国家间的发展
美国作为上个世纪最发达的几个国家之一, 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一直从未停止过;荷兰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安乐死合法化的发展进程还是比较顺利的;中国, 在古代传统文化的教育中安乐死是不能被世人所理解和接受的, 而到了现代国人对安乐死的看法已经发生了不小的转变。
(一) 安乐死在美国的发展
美国安乐死运动始于1915年勃林格男婴事件, 1938年一些自由职业者成立了安乐死立法协会, 随后更名为安乐死协会。之后爆发的“死亡权利”运动旨在改变美国社会的死亡观念, 其方式为消极安乐死。后来安乐死立法协会受到德国纳粹以“安乐死”为名义进而实施的种族屠杀的影响。
美国存在着医生协助晚期病人自杀的现象, 其目的在于营造同情和支持晚期病人“尊严死亡”权利的氛围。因此开始了“尊严死亡”运动, 其方式是积极安乐死。
安乐死运动起源于民间, 根基在民众。所以安乐死运动领袖认为争取“尊严死亡”权利的立法途径必然是充分发挥民众力量的创制立法倡议案和全体公民投票。在突破法律瓶颈的地区选择上, 因西部民风开明, 宗教意识相对淡薄, 有创制《尊严死亡法》的优势。
1994年俄勒冈州以微弱优势获得了《尊严死亡法》的胜利, 2009年华盛顿州也取得了胜利。在2013年佛蒙特州也通过法律准许了此行为。加入了蒙大拿州, 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的行列。
(二) 安乐死在荷兰的发展
荷兰是一个热爱学术调查研究和个人间争论的民族, 他们努力解决所面临问题并付诸行动。严谨而又进步的氛围使他们以一种公开而又民主的方式来对待安乐死问题。
荷兰作为一个高标准医疗福利国家, 绝大多数人享有私人医疗保险, 这部分医疗保险保证了大范围的基本医疗保健, 包括了长期的照顾。荷兰的姑息医疗也十分先进, 所有医院都设有疼痛和姑息治疗中心 (通常意义上的临终关怀中心) 。
荷兰民族的医患关系十分亲密且彼此间信任程度很高。在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实施了种族灭绝政策, 在被占领的国家中只有荷兰医务届全体成员拒绝与纳粹合作。进一步加强了医患关系的亲密度与信任度。1984年荷兰皇家医学会认可了三个允许安乐死的条件。后来鹿特丹案例形成了着名的“鹿特丹标准”, 用以指导医生弄清关于何时适合于帮助结束临终患者的生命。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 (上议院) 通过安乐死法案, 标志着荷兰成为了第一个使安乐死合法化国家。但近年来, 荷兰安乐死人数逐年上升, 执行安乐死的标准也在不断扩大。
(三) 安乐死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古代人民一直受到儒家文化“身体发肤, 受之父母, 不敢毁伤, 孝之始也”的影响。但中华民族并不是一个怕死的民族, 而是讲求“生死俱善”。中国道家代表人物庄周在妻子死后“鼓盆而歌”认为妻子圆满了。这是中国古代较为先进的生死观。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和改革开放带来的思想解放, 国民对安乐死的支持率也在逐年上升, 特别是在较发达, 教育程度较高的地区。目前反对安乐死者以老年人及文化程度较低者居多。
影响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主要在于没有法律条件的支持, 法律在安乐死这一块几乎为空白。以及国人的思想观念没有彻底的转变。目前对于安乐死中国医学伦理学还在不断讨论中。
三、安乐死的相关看法
(一) 法律层面支持
法律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包括:为减轻病痛折磨, 病人有权放弃不可治愈的治疗;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 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 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理方式。这种处理是有着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且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 对安乐死的执行标准也会越来越严格。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造成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二) 伦理道德层面支持
对患者本人的人道主义:因为人们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保存留在世上的尊严, 保留自己好的一面。患者在病症晚期精神和躯体都饱受着折磨, 并没有什么生命质量可言, 存活在世间已没有任何意义, 何不保留自己最美好的一面, 就此离去。让身边人记住自己的美好模样, 而不是终日在病床上痛苦呻吟的样子。
这是个人的自由行为, 而且解决了为延长寿命所带来的痛苦:过度医疗的痛苦, 病痛本身的痛苦, 医疗方式的痛苦以及带给家庭的巨大经济压力的痛苦。有一个肺癌晚期的患者, 家人为了延长他的生命, 利用了各种医疗手段, 他身上也被插满了大大小小的管子, 只能成天躺着重症监护室里。一天, 他的夫人过来探病, 他对他的夫人说:“我恨你为什么还不放我走”。夫人听后很伤心, 虽然她知道丈夫很痛苦, 但为了让能他多活一天, 自己何尝不痛苦呢?不仅要面对着丈夫随时可能离世的悲哀, 还要面临着沉重的债务负担。而安乐死的选择不就解放了两人的痛苦吗?
(三) 生命质量论的支持
生命质量论注重于人的生存质量, 在尊重人的生命的前提下, 同时接受人的死亡。在中国, 动物的安乐死是可以被世人所接受的, 因为一方面动物确实承受着痛苦, 瘫痪、失禁、溃烂, 不能出门, 长时间无人陪伴。另一方面我们无力照顾, 无力寻求正规的、高端的治疗或是治疗无望。我们给动物进行安乐死, 保证了它们的生命质量。而目前我们对人的安乐死并不能完全的接受。其实动物何尝不和人一样, 我们对动物的感情有些甚至比对人的感情还要重要些。既然我们可以接受动物的安乐离去, 那么我希望在中国将来有一天也能接受人的安乐离开。
(四) 宗教层面的反对
西方基督教认为人的生命是上帝赋予, 只有上帝有权把它拿回去。而安乐死违背了《圣经》“十诫”中“不可杀人”的诫命。因为我们的生命是神给的, 按照神的形象所造, 由此需向上帝负责, 不可自行处理。医生的职业是崇高的, 他只是医病救人, 他没有另外一项责任可以去帮助杀人。对医生而言这是“犯了流人血的罪”, 也由此模糊了医生职业的圣神和独特性。人即使是犯了在上帝诫命中的死罪, 也要通过严谨的程序和审定, 才能按照律法处置。没有人能以帝王或者领袖的身份去取消另外一个人的生命, 生命权是公民天赋的权利。所以持正统信仰的基督徒认为:当罪犯杀了人, 也是要以命抵命的。
中国儒家是特别珍视生命, 因而是重生恶死的。被后人尊称为“亚圣”的孟子指出, “生亦我所欲”, “死亦我所恶”, 认为生是人的本能欲望, 而死则是人竭力所欲避免的。儒家的另外一位大师荀子则进一步强调:“人之所欲, 生甚矣;人之所恶, 死甚矣”。就是说, 生不仅仅是人一般的欲望, 而且是莫大的、竭力追求的欲望;死也不仅仅是人通常所厌恶的现象, 而且是人极端厌恶、极端惧怕的现象。这些说明生命是受到珍视的, 而死亡则往往为其所忌讳的。且中国儒家传统认为:“身体发肤, 受之父母, 不敢毁伤, 孝之始也”。体现的正是对生命的尊重。
(五) 医学伦理层面的反对
生命圣神伦是传统医学道德和社会一般道德的最基本道德原则, 任何原因的放弃和终止治疗都是绝对被禁止的。医学伦理要求医生, 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而安乐死的做法与这一观点背道而驰。医生不再是救人性命的“白衣天使”而变成了杀人的“刽子手”。
(六) 社会层面的反对
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 沦为杀人犯法的工具。因为对安乐死的操作者存在着疑问, 难保某些道德败坏的医生被人利用, 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惜让患者“被安乐死”。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面临着巨大挑战, 造成社会的恐慌。社会科学在日益进步, 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有可能在一两年内被医学届攻克。而安乐死让患者及其家属没有后悔的权利。
面对困难的病例, 安乐死可能会被当做一种医疗解决办法。当安乐死被当成一种医疗解决办法时, 医生有可能不再下功夫去研究如何治疗难题杂症。反而在遇到所谓的“绝症”时认为安乐死就好了, 何必要费时费力去研究如何开发新药, 开创新技术呢?所以安乐死极有可能让社会停止发展甚至倒退。我们在遇到问题时不应该是逃避它, 而是去想办法解决它。
四、安乐死的趋势
安乐死是民主权利运动和医疗技术革命的产物。不可否认, 安乐死是人类社会文明史上的又一个进步。所以安乐死的发展是大势所趋的。
(一) 民意支持
在几个进行过调查的发达国家中, 民调里普遍显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数较多、已过半数;即使在中国, 在北京上海也有过调查, 其中也是支持占多数。其中在北京地区的调查显示, 赞成消极安乐死的占总调查的61.6%, 反对的占29.4%, 持中立态度的占9.00%。赞成积极安乐死的比例为79.2%, 反对的是12.1%, 保持中立态度的为8.7%。
(二) 学术届支持
中国早在1988年就举行了安乐死研讨会, 迄今为止仍然在举行。虽然争论不断, 但是还是达成了一定共识, 承认了安乐死是大势所趋。
(三) 法律发展趋势
现代法律的发展, 其趋势是对个人自由干涉越来越低、社会危害程度低的行为受到刑罚也越来越轻, 安乐死符合这一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安乐死合法化趋势应是日趋加强的。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是全球问题, 安乐死适应了社会的发展, 能解决带来的人口环境问题。虽然现在安乐死处于仍需被讨论阶段, 但是我相信安乐死在未来的某一天能在全球踏上合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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