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以下情形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0-07-28 作者:法律咨询律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其次,房屋租赁当事人还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而以下这8种情形,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你需要知道!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
4.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5.出租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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