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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无人继承遗产法律适用之规定的基本特点

发布日期:2020-07-07    作者:贾纪红律师

基于上述国内外关于无人继承遗产归属之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之考察,《法律适用法》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第一次对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该规定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无人继承遗产归属之法律适用采用的是“无主物先占说” 
        所谓“无主物先占说”,即所谓的先占权主义。先占说作为民法上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学说主张很早就被提出。法国学者魏斯在阐释先占说时曾指出,对于无人继承财产,为防止个人先占,引起社会紊乱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由国家根据领土主权以先占权取得,即由遗产所在地国家取得无人继承财产。英国、美国大部分州、法国、奥地利、土耳其和多数拉丁美洲国家的立法都接受了这一学说主张。 
        2.通过双边冲突规范规定其法律适用 
        国际社会关于无人继承遗产归属之法律适用的规定,既有通过单边冲突规范予以规定的,也有通过双边冲突规范子以规定的,即不附加任何条件,仅仅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规定个可供推定的系属以确定其法律适用。 
        我国《法律适用法》正是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这一可供推定的系属决定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法律适用如果“被承人死亡时进产所在地”在内国,则适用内国法,如果“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在外国,则适用该外国法。此种规定体现了平等地对待内国法和外国法,并未特别规定适用内国法之特点。 
        3.完全无视死者的属人法 
        从上述国际社会关于无人继承遗产归属之法律适用规则的考察可以发现,不少国家在制定此类冲突规则时,通常考虑了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尤其是主张无人继承遗产中的动产应当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而《法律适用法》却完全无视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当今国际社会,动产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完全无视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利于保护被继承人本国的合法权益,也不太符合当今国际社会关于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法律适用的总体趋势。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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