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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发布日期:2020-07-07    作者:贾纪红律师

在各国立法中,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承法的宗旨和遗产的范围不同 
        由于继承制度与所有制有着紧密的联系,在私有制国家,不仅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财产和权利的范围十分广泛,它除了包括人们的生活资料以外,还包括诸如土地、房产、工厂、矿山、船坞、银行等许多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部门等,而且其继承法的宗旨主要是为了维护世袭的财产权利和地位,以维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公有制国家,不仅能够作为遗产继承的主要是人们的生活资料,而且其继承法的宗旨主要是为了实现家庭人口再生产的只能。从而在法定遗产的范围和实现继承法的宗旨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法律冲突。 
        2.继承人范围不同 
        各国法律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规定上,冲突最为激烈。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从维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出发,为了使被继承人的财产及其权利不致因其死亡而外流,通常将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十分宽泛。 
        例如,《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除包括直系卑血亲和直系尊血亲外,还包括六等以内的旁系血亲。而《联邦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几乎囊括了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所有可能尚生存的人。但也有一些国家基于种种原因,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比较狭窄。 
        3.继承的顺序不同 
        继承的顺序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到不同的继承人最终能否实际上继承遗产。尽管各国继承法通常均是依据亲等的远近或者在生活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来确定继承的顺序,但对继承顺序的划分上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例如,日本将继承分为三个顺序:(1)直系卑亲属;(2)直系尊亲属;(3)兄弟姐妹及其代位人。日本没有将配偶固定在某一具体的继承顺序中,而是规定配偶可与任何一个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只有当上述继承人均不存在时,配偶方可单独继承。瑞士则将继承分为四个顺序:(1)直系卑亲属;(2)父母及其代位人;(3)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代位人或继承人;(4)曾祖父母。瑞士与日本一样,也没有将配偶固定在某一具体的继承顺序中,而是规定配偶可以作为任何一个顺序的继承人。 
        4.代位继承的规定不同 
        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死亡的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代替其参加继承的制度。在通常情况下,代位继承人不论人数多少,只能继承死亡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关于代位继承,一则尽管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但却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此种制度;二则即使都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的各国,其具体规定的内容差异甚大。例如,根据《法国民法典》第740条的规定,直系卑血亲都可以代位继承,并且无代位的限制。日本则规定代位继承人除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外,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也可以代位继承。此外,日本还承认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仍然享有继承权。 
        5.应继承遗产的份额之规定不同 
        应继承遗产的份额,即应继份额,它是指同一顺序中的各个共同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时所应取得的份额。各国继承法对应继份额的规定极不一致。 
        如《法国民法典》对应继份额的规定基本上是采取平均主义原则,《日本民法典》第900条对同一继承顺序中的各个继承人应继份额却不是釆取平均分配原则,而是具体规定了不同继承人应继份额的比例。 
        6.继承权丧失的规定不同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被剥夺,是指继承人因实施了诸如虐待、遗弃、杀害被继承人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实施了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依法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各国法律对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也是差异甚大,主要体现在继承权丧失的原因以及该丧失是否具有终局性这两个问题上。 
        例如法国关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均是基于继承人刑事犯罪的原因,其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前提条件是比较严格的。而《匈牙利民法典》规定的丧失继承权人的范围比《法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要宽泛得多,它甚至包括“企图”实施特定行为的人。 
        7.放弃继承权的规定不同 
        尽管各国继承法均赋予继承人享有自由放弃继承的权利,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上却不尽相同。 
        例如,《瑞士民法典》规定,允许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作出承认继承或者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承认其法律效力。但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则主张,继承人只有在继承开始后才能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哪怕某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曾向其他法定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但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重申这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他仍将被视为接受继承。 
        8.继承权恢复的规定不同 
        继承权的恢复,是指合法继承人在其继承权被他人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虽然各国继承法一般都规定了继承权恢复制度,但在恢复继承请求权的时效问题上却不尽相同。 
        例如,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而《日本民法典》第884条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因继承人或其他代理人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事实时起,5年内不行使,则因时效而消灭;或自继承开始时起,经过20年消灭。 
        9.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程序不同 
        在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程序问题上,大陆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采用截然不同的程序。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是由继承人直接继承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程序非常简单。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全部遗产首先归属于遗产代理人,包括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清算遗产后,只有余下的积极财产才能分配转移给继承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程序比较复杂。而且,在国际私法上,釆用遗产管理制度的国家通常主张遗产管理依管理地法。(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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