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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ZCL)

发布日期:2020-06-23    作者:钱志勇律师

辩 护 词
案号:(※※)※※※刑初※※号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钱志勇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对定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构成《刑法》第246条之侮辱罪,而非《刑法》第237条的强制猥亵、侮辱罪。 
        被告人虽采取抓划被害人脸部、撕扯被害人衣服等手段侮辱被害人。但其作案的原因是因为被害人与其丈夫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作案动机是为了让被害人抬不起头做人,是为了贬损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而强制猥亵多发于异性之间,作案动机是满足犯罪嫌疑人的性欲。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尤其是异性的性自由和性健康权利,而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二者存在本质的区别。根据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笔录陈述,被告人构成《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而非《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 
        二、对量刑部分的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首先,如上一点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的是《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该条规定的量刑幅度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次,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本案无论被害人还是被告人丈夫肖代国均在询问笔录承认双方的不正当关系,被害人和被告人丈夫的不正当关系导致被告人极度愤怒而丧失理智。被告人为维护家庭完整,因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刑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再次,2017年10月底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刑事谅解。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4〕14号文)第19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最后,被告人在本案发生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此对于被告人,社会需要给她一个改善的时间和宽容的环境以引导其向善。且被告人女儿还在读书,各项家庭事务也需要被告操持,若不判处被告人缓刑,恐被告人家庭难以维持正常运转。 
        综上,公诉机关依照《刑法》第237条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与本案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已取得受害人谅解,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审判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致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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