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要件论述
发布日期:2020-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共同故意; 意思联络; 片面共犯; 片面合意;
一、片面共犯理论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意思,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或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或协力于自己实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双向意思联络的情形。目前在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学说——肯定说和否定说。下面笔者就这两种学说进行解释:
(一)肯定说
肯定说承认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认为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而存在,肯定说在大体上认定了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只不过具体内容存在分歧,但其还是值得借鉴的。
(二)否定说
否定说认定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而对于片面共犯只是单方面的意思联络,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即共同故意,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立法制度相悖。实际上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共同说理论很相似。
(三)论者观点
笔者赞同肯定说,认为片面共犯是客观存在,成立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传统理论认定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要求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的故意,由于片面共犯中加功者与被加功者之间并不存在着传统理论所要求的共同行为和共同的故意,这使得传统理论不能将片面共犯认定为共同犯罪,在传统理论上解决片面共犯问题有两种争议:一是认定为单独犯罪;二是认定为间接正犯。这两种争议均不能真正解决片面共犯问题,在不同程度上或是不认定为犯罪,或是加重处罚,或是减轻处罚,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且浪费司法资源。相对于利用传统理论认定片面共犯来说,肯定片面共犯的优势在于:对片面共犯的惩处不再停留于单独犯罪或认定为间接正犯的定罪量刑的层面上,片面共犯是单方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犯罪,暗中实施了犯罪行为,具有比单独犯罪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加功者不存在操纵、控制被加工者的行为和故意,又不符合间接正犯的内容。承认片面共犯可以依据共同犯罪的规定在实质上解决了片面共犯的定罪量刑问题,解决了司法实务中疑难案件的处理,依据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分主、从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做到不枉不纵。
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要件论述
二、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
(一)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的理由
依据大陆法系提出的肯定说,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行为共同说为其提供了足以使其立足于刑法理论界的基础和理论来源,笔者结合张明楷教授提出的共同犯罪现代理论,立足于我国当前共同犯罪的立法,论述以下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的理由:
1.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谓“明文规定”,应当是指法律的明文规定,即刑法规范的规定,而非其他与刑法无关的规定。刑法规范往往具有单个字词含义外的意义,就是所谓的刑法解释。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们可以将共同故意解释为二人以上共同去故意犯罪,或者采取笔者观点将共同故意区分为广义和狭义共同故意。否定论者认为共同故意应是双向、全面的合意,据此认为片面共犯单向、片面的合意不属于共同犯罪范畴的说法过于牵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片面共犯是具有单向意思联络的共同故意犯罪,片面合意属于共同犯罪故意的一种特殊形式,据此可以得出片面共犯中的加功者基于片面合意和被加功者共同实施犯罪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概念范畴。
2.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现代理论的内容
笔者认为,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即违法性和有责性。共同犯罪既然是一种违法形态,那么片面共犯必然是强调客观违法事实,也是一种违法形态,只不过在责任方面要依据于行为人的特性予以认定,其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性质。加功者的行为要以正犯(被加功者)为中心,以加功者与被加功者的不法行为为重心,以加功者的行为和被加功者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性为核心。从主观上说,片面共犯的加功者明知是在和被加功者共同实施犯罪,并希望或者放任行为危害结果的发生,并未脱离共同犯罪的实质;从客观上讲,片面共犯加功者有共同犯罪行为,且加功者的行为是基于这种片面共同故意而非自己独立形成了异于被加功者的故意。
(二)片面共犯的认定方法
首先,笔者在此将“共同故意”作广义的共同故意和狭义的共同故意之分,或者借用王毅学者的概念将共同的犯罪故意分为两种:一是行为人间具有相互认识的全面共同故意;二是行为人间具有单方面认识的片面共同故意。广义的共同故意是指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故意实施犯罪的意思,共同的希望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要求故意内容相同,不要求存在着相互间的意思联络;狭义的共同故意是指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相互间存在着意思联络,但不要求故意内容相同。行为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是对全面共犯的要求,片面共犯的特殊性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双向意思联络。
其次,按照共同犯罪现代理论进行认定:以加功者与被加功者的不法行为为重心,即知情一方与不知情一方所为的行为均为犯罪行为,如有一方行为不为犯罪行为,则不成立片面共犯;加功者的行为要以正犯(被加功者)为中心,必须有不知情一方的实行行为,否则难以成立共同犯罪,被加功者相对于加功者为正犯,加功者为共犯;以加功者与被加功者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为核心,如果知情一方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有可能为未遂犯罪。最后,片面共犯人是否承担责任与单独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亦无区别,完全取决于片面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由此,笔者认为不能将片面共犯以单独犯罪论处,很多情况下加功者的行为无法脱离被加功者,一旦脱离,可能导致放纵犯罪;也不能直接归类到间接正犯中,对于片面共犯,它和间接正犯存在着区别,片面共犯是正犯和共犯的共同犯罪整体,而间接正犯只是正犯,其不属于共同犯罪,间接正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片面共犯依赖于实行犯的行为才可以达到其犯罪意图。间接正犯利用行为就具有实行性,它的危害结果与行为人直接实施犯罪的危害结果毫无区别;当然,也不可在刑法分则中单独设定罪名,将片面共犯所有的行为一律认定为一个罪名,因为很有可能处罚不当。
因此,对于加功者与被加功者的处罚原则要区别对待:对于被加功者,应当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真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单独犯罪处罚;对于加功者符合片面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处罚,片面帮助犯的处罚采用必减制,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片面教唆犯,按照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不可一概按照主犯论定。
三、立法构建
片面共犯的处罚依据,在于片面共犯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片面共犯人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暗中参与、加功犯罪的行为。其行为与不知情一方的行为相互结合、相互影响,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后果的产生。两者的行为都对法益侵害的后果赋予了原因力。1作为片面共犯的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目前这种并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究竟如何立法才能做到罚当其罪呢?笔者认为,既然我们已经认定出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存在,我们何不以共同犯罪为基础立法,也就是以刑法第25条为基础立法,增设《刑法》25条第三款,规定出片面共犯的内容:“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或教唆他人、或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另一方不知情的,暗中实行者、教唆者、帮助者参照共同犯罪论处。”与此同时,应在刑法解释或刑法理论中作出规定,将共同故意设定成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如前所述,片面共同故意广义的共同故意是指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故意实施犯罪的意思,共同的希望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要求故意内容相同,不要求存在着相互间的意思联络;狭义的共同故意是指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相互间存在着意思联络,但不要求故意内容相同。在刑法解释中规定片面共犯的含义,进一步规范其含义,避免司法实务中出现滥用。也即,笔者不反对在条件成熟时对刑法作一次必要的修改,对片面共犯予以明确规定。
四、结语
由于我国对片面共犯的研究起步较晚,片面共犯理论的发展较为滞后,导致现行刑法中没有对片面共犯作出明确规定。正确适用共同犯罪理论,认定片面犯罪成立的理论依据、片面共犯成立范围、分析片面共犯的类型,对于化解这种困境意义重大。任何理论本身都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最终目的都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片面共犯的研究,同样是为了司法实践中准确定罪量刑,从而更好的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而服务的。鉴于此,对片面共犯在立法上加以解决的时机已经到来。通过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片面共犯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为实践中片面共犯的认定和处罚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J].法学研究,2014(3).
[3][日]佐伯仁志.刑法总论[M].有裴阁出版社,2013.
[4][日]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Z].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6.
[5] 杨春洗,等.刑事法学大辞典[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
[6]任慧.论片面共犯—以借贷犯罪为代替[D].苏州大学,2009(4).
[7] 姜伟.犯罪形态通论[M].法律出版社,1994.
[8]李敏.论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J].政法论坛,1986(3).
[9] 林亚刚,赵慧.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J].法学评论,2011(5).
注释
1吕晶.片面共犯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3):3.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引诱他人吸毒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预防措施
-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实际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 浅析宜兴持刀伤人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 珠海驾车冲撞市民重大恶性案件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 河南省诈骗罪的量刑规定
- 诈骗罪情节严重指什么
- 非法行医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典型案例及防范措施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实际案例
- 刑事追赃中如何处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
- 江苏省开设赌场罪最新量刑标准(2024)
- 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及罪轻辩护常见要点
热门文章
- “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
- 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
- 网络诈骗罪怎么如何判刑量刑?判几年?判多少年?判多久?网络诈骗定罪量刑标准
-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 从一起案例看强奸罪被害人陈述 与在案证据矛盾时如何处理?
-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
- 重庆市各个地区看守所位置及联系方式
- 强奸未遂怎么判定认定?强奸未遂和强奸罪的区别
- 强奸罪怎么判刑?强奸罪判几年?强奸罪律师解读
- 中国十大刑事案件排行榜(轰动全国)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
- 网上“赌博”输了钱,还能追回来吗?
- 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关系,事后反告他强奸怎么办?(约炮风险告知书)
- 只有口供能定强奸罪吗?只有女方的口供能定强奸罪吗?专业强奸罪律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