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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低龄化产生的原因与防治措施

发布日期:2020-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随着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的多发,犯罪低龄化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家庭原因是导致犯罪低龄化的主要原因之一,社会大环境对犯罪低龄化的产生也是影响因素。本文通过分析引发犯罪低龄化的各种原因,为预防犯罪低龄化提出对策。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预防措施;

  一、我国犯罪低龄化的现状

  2019年两会上,最高检的报告显示,对于应当依法从严惩戒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019年批捕29350人、起诉39760人,同比分别上升4.4%。这充分说明了低龄化形势的严峻。从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分析,被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近3年中分别为18.4%、14.5%和5.6%,其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刑罚,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有出现。1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增加,案件向低龄化、重大、特大发展。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低龄化现象不断加剧

  2014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发布会。据介绍,近年来进入检察环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仍以16~18周岁为主,但14~16周岁群体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2.2岁。据该研究会统计,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这反映出随着未成年人心智的成熟加快,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不断地降低。

  (二)从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男多女少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大多文化程度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大部分。犯罪主体的性别差异较为明显,多是男性未成年人,女性未成年人则相比之下少很多。


犯罪低龄化产生的原因与防治措施


  (三)从其犯罪客观行为方面来看,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倾向

  从近5年的数据来看,犯罪低龄化现象中还有一个显着的特征,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从以前幼稚化、未成年化逐渐趋于成人化。从相关的案件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以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多是临时起意,激情行为,而随着未成年人接触的社会化程度升高,犯罪手段开始模仿成人,暴力化倾向严重。

  (四)犯罪形式多以共同犯罪为主,兼具偶合性

  在犯罪低龄化不断发展的当前,媒体报道多是未成年人个人犯罪,但是在数据中,笔者发现,共犯的形式更加明显。在学校和社会中,未成年人大多在人多势众的心理下实施犯罪。社会闲散人员的教唆以及潜移默化的影响,更加剧了这种犯罪形式的形成。

  (五)犯罪诱因具有高度的重合性

  犯罪低龄化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具有高度重合性,例如社会化程度、经济高速发展、未成年人的家庭原因、甚至手机网络的高度普及也是一大诱因。所谓高度重合性是指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原因虽多,但是家庭因素为其根本原因。

  此外犯罪低龄化还有许多特征,例如时间性特征、地区性特征、类型性特征等等。

  二、犯罪低龄化产生的原因

  (一)主体原因

  1. 未成年主体发育提前。

  相比较七八十年代的未成年人,现在的未成年人发育较早、身体普遍成长快。根据国家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儿童发育时间从原先的12岁左右开始发育,提前到女孩平均9.7岁,男孩平均11.3岁。3现在的未成年人不论在心智上,还是在生理上,成熟时间都大大缩短了。但是支配一个人犯罪的刑事能力由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组成,现在的未成年人很小便有了成人的复仇概念以及某些犯罪的认识,但是他们的控制能力依然不如成人,因此犯罪率较以前高了。在许多未成年的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人在犯罪以后有反侦察或者处理清理犯罪痕迹的现象,这也充分说明现在的未成年人有较为成熟的犯罪认识。但是,成熟的加快并不意味着他们同成人一样,相反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是很容易纠正和引导的。

  2. 未成年主体的身心矛盾加剧。

  从未成年人案件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引发惨案的多是小矛盾,这也折射了当前未成年人的情绪化意志。这与当前浮躁的社会大背景是分不开的,未成年人的心智虽然提前成熟,但是其未成年人的本质是不会改变的,即情绪化。社会学家通常把青少年逆反的时期称之为青春期,此时的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大环境的影响,稍有不顺易产生反叛的心理。在现在社会环境中,情绪化的游戏几乎充斥了青少年的整段青春期,在情绪化意志的支配下,未成年人很容易产生冲动行为。同时,未成年人的情绪较为复杂,他们难以控制自己的情感,缺乏应有的理智,情绪冲动时易发生过激行为。

  (二)家庭原因

  2018年5月,海口边防破获一个未成年人盗窃团伙,他们实施盗窃案近60起,涉案金额30余万元。在被抓获的11名团伙成员中,最大的只有13岁,最小的仅10岁。这些稚气未脱的孩子,本该应该在学校学习,为何会走上犯罪的道路?通过调查发现,团伙头目13岁龙某的父母一直在外打工,龙某成为留守儿童,他们对龙某几乎没有时间管教。后来怕龙某出去干坏事把他关在家,锁了起来,但最后还是让龙某逃了出去。4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一个很明显的共同特点,就是他们都早早辍学,并且平时都不怎么回家,基本上在外边流浪,不听家长管教。这些未成年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需要父母、社会等多方力量联动教育、疏导和关爱,及时帮助他们纠正扭曲的价值观念和不良行为,不然将越陷越深,甚至危害社会。多半的未成年犯罪人是留守儿童或者来自单亲家庭,缺乏父母的悉心教导,这是他们犯罪的主要原因。

  家庭本应是未成年人的温暖港湾。“幸运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这句话深刻揭示了原生家庭对人的影响,更不用说对一个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了。不良的家庭有多种因素组成:不负责任的父母、留守儿童、隔代溺爱教育、犯罪人家庭、错误的教育方式、不和谐的单亲因素等。

  1. 错误的教育方式。

  错误的家庭教育是中国目前比较严重的问题,有的父母对孩子宠爱溺爱无度,使其难以面对学校社会的矛盾,成为校园暴力的主力军。而有的则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过于严苛,使其从小具有逆反心理,极易形成情绪化意志。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未成年人模仿父母的行为,有的家庭父母对孩子不负责任,甚至弃养、散养,让其自生自灭;有的家庭对未成年人十分的溺爱,让其为所欲为。这些不正确的教育方式都易让其走上错误的道路。

  2. 父母角色的缺位。

  留守儿童的家庭大多较为贫困,且从小缺乏父母的关爱,照顾其起居生活的多是年迈的祖父母,无人带领其走上正确道路。此外,单亲家庭中父母位置的错位也会导致未成年人的情感扭曲,未成年人因为缺乏完整家庭的爱护,容易被外界的不良因素所吸引而犯罪。

  3. 不良的成长环境。

  犯罪家庭是犯罪低龄化产生的重要原因,有的未成年人父母是犯罪人。根据调查,这样家庭的未成年人犯罪率远高于普通家庭,未成年人常年处于无人看管和被同学嘲笑的对象。5此外,我国特有的独生子女家庭也存在不良的影响。独生子女因为父母的溺爱,不服从管教,而且缺乏对兄弟姐妹的宽容和分享,在学校和社会中难以处理同伴之间的关系,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原因

  1. 教育水平发展不均衡。

  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同,教育水平具有一定的差异,在较为偏远的贫困地区,教育水平低,未成年人的最高学历普遍为初高中程度,他们对学习有抵触情绪,这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未成年人缺乏基本的文化素养,三观容易偏离正道,从而走上歪路。6

  2. 错误的管理理念。

  我国的“一考定终身”教育模式让成绩差的学生遭受家长与学校的双重压力,使其厌学并且自我放弃,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只对学习有要求,对于学生的心理疏导以及品格疏于管理。未成年时期,孩子的心理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对于理想与现实的迷茫更加深重,学校对于这一方面几乎不会注意,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便用校规惩戒,不注重心理上的疏导,使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更加迷茫,从而走上犯罪歧途。

  3. 校园暴力的不正确处理。

  近年来,校园暴力行为逐渐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学校对于校园暴力的处理态度不仅影响施暴者更会影响被害者,对于施暴的未成年人的轻易放纵会为其以后犯罪埋下深重的隐患,施暴的未成年人会逐渐形成暴虐的性格,在社会上拉帮结伙,成为寻衅滋事的主力军。而对于被害者的草草安抚让未成年人心理上认为暴力“有力性”,被校园暴力伤害过的未成年人有半数会演变成另一起校园暴力的施暴者,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主体。因此学校教育应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7

  (四)社会原因

  1. 社会政策的变化。

  我国70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正式将其作为基本国策,这使得独生子女这个特殊的群体出现。独生子女童年时代没有兄弟姐妹的陪伴,而大部分的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照顾,他们只能通过打游戏或者沉迷于电视来消磨时光。因在网络上接触了不良信息,他们便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危群体。

  2. 网络的发展。

  网络的普及以及智能手机的使用,让未成年人很早便接触到以前成年人才能接触到的事物。许多新型的交友软件的出现更是让未成年人在较小的年龄便接触了不良的信息,例如通过微博链接散布的淫秽暴力视频、通过微信群进行的暴力行为等,在这些法律短时间难以管控的暗角,未成年人被荼毒,萌生犯罪的念头。此外,尽管一些场所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出入,可是监管上的不力让未成年人沦为他人的工具。

  3. 不完善的娱乐制度。

  我国一直对于电视电影的把控过滤较为严格,即便如此,因没有相应的分级制度,所以仍有不宜未成年人观看的综艺节目以及电视剧在各大网络播放平台播出。近年来,直播的出现更是让这些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疯狂传播。这些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一旦拜金主义、利己主义、暗黑主义被他们接受,未成年人会在无法控制自己的情况下走向犯罪的歧途。8

  每一个犯罪行为的背后都是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所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做出的反应。犯罪低龄化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是综合主观和客观原因导致的,我们在分析其主要原因的同时,更应认识其危害。

  三、犯罪低龄化的预防措施

  (一)国外预防未成人犯罪的措施介绍

  1. 美国。

  美国一直是世界上杀人案发生率最高的国家,这其中未成年人是主力军之一,9并且犯罪低龄化不断加剧。据不完全统计,美国犯罪人数中年龄在15-19岁的人一直在增加。10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美国各州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首先,个别州为了让父母能严加管教自己的孩子,出台法规加重父母对子女的监管责任,如未尽到职责,将受到高额的罚金并可能会被逮捕。其次,英美法系国家为了应对犯罪低龄化还设置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为我们提供借鉴的途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指未成年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行为是违法或者犯罪的仍故意实施,并且有证据证明其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具有恶意,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则。此规则打破僵化的刑事责任年龄,通过个案来判定,为犯罪低龄化困境找到突破口,判定恶意的标准是成文的严格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11

  2. 德国。

  尽管德国对于未成年人规定的年龄比我国法定年龄高,但德国犯罪低龄化程度比我国低得多,这归功于德国的少年刑法典制度。德国以18周岁作为分界线,14周岁到18周岁的为少年,18周岁到21周岁的为未成年人,少年刑法典将少年与未成年人都纳入其中进行规制。12规定少年与未成年人在其智力和道德都已发育充分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少年刑法以行为人的心智成熟与否作为被刑法评价的标准,而不是年龄。虽然在实践中对预防低龄化有一定的作用,使那些心智成熟的未成年人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但是弊端在于如何判定心智成熟主观性较强,操作性不强。但是德国的少年刑法确实能给我们一定的启发,无论是在明晰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还是震慑和保护未成年人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相比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模糊的规定,对于预防犯罪低龄化具有借鉴意义。

  3. 意大利。

  通常我们在讨论未成年人犯罪时,想到的预防方法是用刑事导向的方法去震慑未成年人,让更低年龄的未成年人不敢去犯罪。而在意大利,即使在极度宽宥的少年司法制度下,意大利的犯罪低龄化程度很低,其方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意大利极度重视教育,在预防犯罪低龄化上他们让教育发挥了巨大的力量。意大利在少年司法中运用了社会化教育,不仅在学校给未成年人灌输法治的观念,对于少年犯也是采取了全方位的教育,从少年法庭到社区教育再到委托社会工作者进行教育疏导,将少年的心理扳回正途,对其他未成年人也起到预防的作用。虽然我国一直实施义务教育,但是法治教育不只是一堂法律普及课如此简单,更需要的是与社会方方面面教育相融和,将遵纪守法刻入未成年人的灵魂里。12

  4. 日本。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对于犯罪低龄化的现象,除了通过刑法震慑比较直接有效的方法,其他的方法多是间接的。但日本虞犯形式的存在可为我国犯罪低龄化预防提供另一途径。虞犯是指14—20周岁的虽暂时没有犯罪但是有不良行为且犯罪倾向较强,需要国家干预和保护的少年。13我国也有相类似的做法,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不良行为,与虞犯的行为相类似,但是我国并未为其规定具体的监管措施。日本对这种“身份犯”通过儿童商谈所或福祉事务所的决断,如果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则提交家庭法院解决,在家庭法院中可能会使用保护处分或者有可能提请检察院起诉。虞犯的处理方式有利于缓解刑法处罚与轻易放纵未成年人之间的对立,同时对于预防犯罪低龄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未成年人具有针对性的纠正教育,为真正的保护未成年人提出一条有效的路径。

  (二)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分析及建议

  1. 不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目前很多学者和民众主张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预防犯罪低龄化,但是法律是最后的底线,是否可以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预防,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论证。

  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的确可以应对实践中的未成年人难以处罚的问题,对于威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自然有利于轻缓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此外,随着未成年人的发育较早,成熟时间提前,当初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现实基础确实已经改变,从这个角度来讲降低责任年龄符合未成年的成长特点和经济水平的发展。

  如前所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确实可以震慑未成年人,但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有更多的弊端。首先降低年龄后将原本低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纳入刑法评价,但未成年人接受刑罚后容易与其他犯罪人形成交叉感染。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多是再犯,如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未成年人增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并且交叉感染后极难再教育纠正。其次让14周岁以下的犯罪未成年人接受刑法处罚,让其贴上“犯罪标签”,一生都要为此付出代价,违背了我国刑事轻缓化政策的倾向。14

  一方面通过前述对犯罪低龄化原因的分析,我们了解犯罪低龄化是经济文化发展的结果,是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缺乏教育的后果,但如果只通过片面的将原本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纳入刑法规制,是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处罚。每一起未成年人案件的背后都是未成年人与家庭、社会的博弈,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的身体过早的成熟也更早地接触了社会,但是犯罪时的不理智正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标志,犯罪低龄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未成年人的不理智与情绪化,他们没有像成年人一样的控制能力,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始终缺乏。我们将责任全部推给他们,将犯罪低龄化归罪于刑法打击不严、轻纵未成年人,是社会、家庭推卸责任的做法。另一方面,只要经济持续向前发展,未成年人的早熟程度会越来越提前,目前有部分学者要求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理由是基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的心智和认识能力。但是随着时代发展,若以后未成年人早熟更加提前,便又要降低责任年龄,这样的做法显然没有正当的依据。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是社会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刑法固然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当未成年人犯罪违法时,我们很自然地认为刑法应当首先发挥其惩罚犯罪的功能,为规制这种现象贡献自己的力量。然而从长远来看,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犯罪低龄化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理论基础的,对未成年人的管理也不是通过简单修改责任年龄的法条就可以看到效果的,对于单纯绝对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笔者持否定的态度。

  2. 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刑事立法有助于缓解犯罪低龄化的进一步发展。我们虽然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立法事业的进步。但是其中的内容太过粗略,并且难以实施,例如对于不良少年的规定,只大致定义了不良少年的范围,象征性地规定了相关主体的管束义务,而对于不良少年如何处罚如何管教,相关主体未尽职责又应该负什么责任都未提到,法条十分笼统,无法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对于犯罪低龄化的立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首先,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应该在刑法中予以完善,建立相对弹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立法是立足于国情民情的,现行刑法规定的14周岁为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它的数据样本是根据普通未成年人在14周岁时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而确定的,因此针对实践中的不同情况我们应该重新制定相对弹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既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又不轻易放纵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我们可参考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在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前提下,如果证明行为人已经具有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或者具有故意的罪过,则应该给予刑法处罚,当然在量刑时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还是必不可少的。尽管如何判定未成年人已经与成年人的责任能力或者罪过形态无异又是一个难题,但是主观总是见于客观,通过未成年人作案的方式、作案的时间地点、悔罪心态也能判定出,做到不枉不纵。

  其次,制定一部真正的未成年人法或者少年法。我国现有的几部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都是以成人司法制度为样本,未能逃脱以成人为范例惩罚或者保护未成年的固定格式,对于预防犯罪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必须要有未成年人自己的实体法、程序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领域的内容,才能使预防犯罪低龄化跟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步伐。

  最后,改革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自从劳教制度废止后,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场所缺失了,由此需要收容教养的不满16周岁的未受到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更肆无忌惮地在犯罪的边缘徘徊。没有专属于未成年人的教养场所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工读教育也出现了学位紧张,大量的未成年人在需要的教养和工读的情况下得不到教育矫正,再犯罪的机率大大增加。因此,为了预防犯罪低龄化,应尽快建设属于未成年人的教养场所和工读学校,将惩戒教育落在实处。15

  3. 家庭充当预防犯罪低龄化的重要角色。

  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作用是最早并且是最深刻的,从家庭入手,是预防犯罪低龄化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方法。家庭温暖的缺位或者父母关系的错位会导致家庭功能失常,父母应当重视自己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给予未成年人应该有的温暖。建立温暖和谐的夫妻关系也是至关重要的,未成年人的性格养成与父母之间的感情有很大的关系,一个温暖和谐的家庭,未成年人也会善良开朗,自然不容易犯罪。家长应当使用正确的教育方式,父母的教育方式影响未成年人的性格和内心的想法,既不无底线地宠溺式抚养也不无原则地放纵式培养,父母应该给孩子传递正能量,培养具有人性和善良的性格,将未成年人引上情绪稳定、人格健全、不怪异不孤僻的道路。16此外,父母是未成年人学习模仿的榜样,应该以己身养育孩子,培养他们正确的三观。

  4. 学校发挥预防的重要作用。

  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不能只局限于传统的应试教育,未成年人此时处于塑造人格三观的重要阶段,培养良好的品德,养成良好的习惯比优异的成绩更为重要。学校要定期展开法制教育,既要讲授一定的法条规定,更要针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中易犯的错误用法律知识进行教育、纠正,可以开展各种法律讲堂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17学校不仅要承担教育的责任,也要承担一定的安抚未成年人心理的义务,应该定期排查心理压力以及心理不健康的孩子,及时排解,将犯罪的萌芽扼杀在摇篮中。

  5. 社会承担预防的责任。

  首先,需要净化网络环境。政府和公安机关应该大力惩治网络上传播的不良信息,同时国家应该加强对游戏市场的严格把控,不仅要严格审查游戏内容的健康与否,更要审查游戏之外的隐形危害。对于未成年人易接触到的书籍和影视作品,应该建立分级制度和严密的管控,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其次,社会应承担起对留守儿童、有亲人犯罪家庭儿童、不良家庭儿童的管护责任,街道村委以及各福利机构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予他们帮助和温暖,让他们不仇视社会,不对生活失去信心,以此预防犯罪。最后,严厉惩治容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成人场所,将最容易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场所与未成年人隔离起来,杜绝未成年年人成为成人犯罪的工具和跳板。

  6. 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我国迫切需要一套属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即专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行政机关和未成年人法院,我们必须将未成年犯罪者从普通刑事法庭中剥离出来,这样才能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预防犯罪低龄化。此外,我们需要拥有一整套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系统,包括未成年人警务、未成年人检察院、未成人年监狱、未成年人福利组织、未成年人律师等相关的部门和机构。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是祖国的希望,必须特殊对待。在借鉴日本的未成年人调查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调查制度,即在启动未成年人法院程序后,对未成年人进行深度调查的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矫正可能性进行充分的了解,为最后的判断进行综合的考量。18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调查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只是随意调查父母邻居、学校老师对未成年人的评价,没有真正实现对该制度的利用,因此要通过对调查主体、事项、方法进行细致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者全面的评价,有利于矫正其犯罪心理,预防再犯罪。

  注释

  1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19年3月20日第2版。
  2史卫忠:《最高检:未成年人犯罪趋低龄化部分作案手段残忍》,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2014年5月29日。
  3(1)周阳:《调查称儿童性发育时间提前女孩平均9.7岁》,载《现代快报》2015年8月3日。
  4(1)朱晨鹏、代龙超:《海口边防支队破获系列盗窃案抓获11人涉案金额30余万元》,资料来源“凤凰网”海南综合2018年5月31日。
  5(2)关颖:《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全国未成年犯调查》,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2期,第4页。
  6(3)张婧宜、刘成国、王莹:《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载《长江丛刊》2018年第25期,第128页。
  7(1)沈亮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载《中国应急管理》2016年第6期,第25页。
  8(2)李亚可:《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预防对策研究》,载《广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第145~148页。
  9(3)郭义贵:《近年来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5期,第68~73页。
  10(1)刘永涛:《当代美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11(2)张拓:《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弹性化之提倡》,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2期,第52~58页。
  12(3)(4)杨旭:《温和与宽宥:意大利少年司法理念探析——兼论对我国少年司法的启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6期,第66~76页。
  13(5)王馨翊:《依法治国背景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展望——以日本少年司法制度为借鉴》,载《法制博览》2018年第27期,第1~4页。
  14(1)知网编辑部:《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宜降低》,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2期,第1页。
  15(1)向金华、钟淑敏:《劳动教养制度废止背景下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置的困境与出路》,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4期,第68~75页。
  16(1)史晓娟、董恒:《家庭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基于26例未成年人犯罪分析》,载《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9期,第245页。
  17(2)李姗:《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机制优化》,载《知识经济》2018年第16期,第24页。
  18(3)刘建利:《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2期,第97~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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