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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读窝藏、包庇罪

发布日期:2020-05-18    作者:王景林律师

浅读窝藏、包庇罪
       一、窝藏、包庇罪概念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将《关于审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入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中,估计不久以后,相应的司法解释就会出台。窝藏、包庇罪是选择性罪名,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二、窝藏、包庇罪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对象是犯罪的人,何为“犯罪的人”?刑法理论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人是指真正犯罪的人。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作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列为立案侦查对象即为“犯罪的人”。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人是指在客观上被认为有强烈犯罪嫌疑的人。张明楷先生持第二种观点,他认为,犯罪的人应从一般意义上理解,不是仅指已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已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为侦查、起诉对象的人,即使事后被法院认定无罪的,也属于犯罪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暂未被发现,将会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起诉的人,同样属于犯罪的人;实施不法行为,但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属于犯罪的人。高明暄先生等人持第三种观点,他们认为,既包括真正犯了罪的人,也包括因犯罪的嫌疑而受到司法机关侦查或起诉的人,还包括暂时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但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以及虽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强烈犯罪嫌疑的人。将他们的释明比较一下,原来他们所要表达的内涵与外沿基本一致,观点雷同。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提供隐藏处所;二是提供财物;三是以其他方法帮助其逃匿,比如:为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机关的动向、指示逃匿方向和路线、提供化装的用具或虚假的身份证件,提供交通便利等。 
       3、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三、窝藏、包庇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可以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数量、罪行轻重,犯罪的人被窝藏、包庇的时间长短等情节综合考虑。等司法解释公布后,应该会有相关明确规定。 
       四、相关重点知识 
       1、近亲属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犯罪的人的近亲属对犯罪的人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2、知情不报者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明知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明知犯罪人的情况,行为人没有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属于“知情不报”。这种知情不报的行为,客观上有利于犯罪分子逃匿,但行为人只是消极不提供信息,并未积极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属于单纯的不作为。我国刑法并无强制知晓犯罪事实或犯罪人情况的人必须举报的规定,对于知情不报者,不以犯罪论处。还有,公安、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虽然按刑法规定有义务作证,但单纯不提供证言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3、事前通谋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前,就与行为人约定,待其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行为得逞后,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属于事前通谋,以上游的共同犯罪论处,不再定窝藏、包庇罪。 
       4、特殊行业人员通风报信构成窝藏、包庇罪 
       根据《刑法》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窝藏、包庇罪。 
       5、其他相关犯罪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或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参考文献: 
       1、【日】山中敬一:《刑法各论》(第2版),日本成文堂2009年日文版。 
       2、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五版,2016年版,法律出版社。 
       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6版,2014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4、【日】西田典之:《刑法各论》(第6版),弘文堂2012年版。 
       5、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1989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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