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国际法实施机制与程序法制度的发展
略论国际法实施机制与程序法制度的发展江国青内容提要: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国际法批评最多的就是国际法并没有一套像国内法那样完整而权威的实施机制。传统国际法的实施及争端解决方法主要是由争端当事方直接采取措施,包括诉诸战争等一些强制性的非和平方法,可以说基本上是没有什么程序法支持的。自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期的两次海牙和会后,国际法出现了一种从实体法向程序法发展的趋势,各种国际司法、国际仲裁和国际监督制度相继建立起来。这表明国际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希望利用这些机制和程序来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和加强国际法的实施,也反映出当代国际法已经越来越注意到国际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平衡。
主题词:国际法 实施机制 国际程序规则一传统国际法上一般没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
但在当代国际法中,有些学者将国际法规则分为三个不同的等级,即“初级规则”、“次级规则”和“三级规则”。初级规则(the primary rules)或称一级规则,指的是确定主体行为的合法性或非法性以及责任内容的规则;次级规则(the secondary rules)或称二级规则,指的是确定不法行为的存在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则;三级规则(the third category rules)是有关责任的履行及其所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的规则。从内容上而言,初级规则属于实体法规则,例如“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外交使团不可侵犯原则”等等。当代国际法中的实体法已经是相当发达的。次级规则构成国际责任法(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一般适用于不管任何渊源的国际不法行为。三级规则是有关履行责任的规则,包括有关处理国际求偿的规则与惯例、争端解决程序、国际性法庭和其他机构的管辖权问题以及执行与制裁,基本上属于程序性规则。徒法不足以自行。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国际法责难最多的就是国际法并没有一套像国内法那样完整而权威的实施机制。传统国际法的实施及争端解决方法虽然偶尔也包括仲裁这种由第三方介入解决的法律方法,但更多、更经常的则是由争端当事方直接采取措施,包括诉诸战争等一些强制性的非和平方法,可以说基本上是没有什么程序法支持的。有人认为,这种凭借“私力救济”或使用武力以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