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确定南海海权的思考
一、南海海权的争端现状南海辽阔的海域中,分布着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一般统称为南海诸岛。南海资源丰富,如油气资源相当丰富,也有大量的“甲烷水合物”,俗称可燃冰。
同时,南海周边拥有大量的浅海滩涂,适宜于农业围垦和水产养殖[1]。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分别提出对南海海域及其岛屿的领土主权和其他海洋权益的要求。在南沙群岛189个已命名的岛、礁、滩、沙中,我国有效控制的岛礁共有11个,其中包括台湾控制的太平岛。越南主张对西沙和南沙全部群岛享有主权,并占据了南沙群岛的28个岛屿。菲律宾主张享有中沙和南沙群岛中60个岛屿的主权,实际占据了7个岛屿。马来西亚对南沙群岛主张12个岛屿的主权,实际占据3个岛屿。
文莱则对我国南沙的南通礁提出领土要求,企图划分我国3万km2的海域,并占据1个岛屿。印度尼西亚宣布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深入我国传统海疆线5万km2。
二、南海海权存在争端的主因(一)U形线的法律地位模糊1947年12月,当时的国民政府内政部方域司在其编绘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在南海海域中标出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并在其四周标绘了一条由11段断续线组成的线。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的地图在同一位置上也标绘了这条线,同时将北部湾内的2条断续线去掉,变11段断续线为9段断续线,沿用至今。因其形状像英文字母“U”,所以也称其为“U”形线。但U形线的法律地位模糊。台湾倾向于认定该U形线为“疆界线”,及将线内海域肯定为“历史性水域”。而我国政府从未在正式的公开文件中明确U形线的法律地位。对南海U形线的法律地位学界主要存在“国界线说”、“历史性水域说”、“历史性权利线说”、“岛屿归属线或岛屿范围线说”四种学说。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和生效使争端更加复杂1·海洋权益的冲突突显。《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起算可以延展至200海里,大陆架从领海基线起算甚至可延展至350海里。这些规定使南海周边国家有机会扩展自己的海洋管辖范围,这样就很可能发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重叠的问题。
2·海洋争端内容扩展,划界难度加大。由于《公约》的规定,引起南海争端从单纯的岛屿主权争端扩展成为对岛屿周边海域的争端,如对南海各岛屿是否可以拥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争端。如印尼原不是岛屿和海域领土主权的宣告国,它卷入争端主要是因为其纳土纳群岛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我国对南海南部海域领土主权的宣告重叠。
因此,如何解决与周边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无疑是当前解决南海争端的关键。而对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重叠区域的划界,《公约》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各国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公平的协议划定的标准。
(三)南海国际航道的地位使矛盾国际化随着《公约》的生效,领海宽度的扩大,一些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由非领峡变成领峡。因此,《公约》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了一种特殊的制度,叫过境通行制度。南沙群岛地处太平洋与印度洋之间,扼守两洋海运要冲,是多条国际海运线和航空线路的必经之地,也是扼守马六甲海峡的关键所在。因此,美国、日本等区外大国以“国际航道安全”为借口插足南海问题,使矛盾进一步“国际化”。
三、确定南海海权的国际法依据(一)U形线法律地位的正确定位如上所述,我国划定U形线时未明确其法律地位,因此,关于U形线的法律地位学界有四种学说。而U形法律地位是南海沿岸各国对南海海权产生争端的主要原因。
因此,我国应尽快通过声明的方式对其地位加以明确。笔者认为U形线的法律地位应采用岛屿归属线和历史性权利说。
1·“疆界线说”定位不当。该说认为U形线是国界线,线内的岛屿与海域都是我国领土。该说当然会使得我国的领土疆域扩大,但是,这种单方面宣告自己的领土界限的方法尚未成为国际上承认的划界方法,与《公约》相矛盾;同时,该划界方法不能很好地尊重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
2·“历史性水域说”的局限性。历史性水域是指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宽度虽超过领海宽度的两倍,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海的水域。在国际实践和国际条约中用来支持历史性水域的重要根据是沿海国已经对该类海湾长期地作为内海水域实行有效控制,并在沿海国和海湾之间形成了重要的利益关系,而其他国家长期以来对沿海国实行该有效控制作出了明示或默示的承认。尽管我国对U形线作出了宣告,但从宣告至今我国的对外声明及法律文件都着重强调南海诸岛历来就是我国领土,对南海水域的地位我国政府至今未做明确表态;更何况9条线之间的距离过大,实践中不可能用来界定水域的位置;再者,当时《公约》还没有产生,对“历史性水域”等海域的主权主张则是无从谈起。
3·“岛屿归属线说”体现国际法的精神。我国于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明确了南海各岛属于我国领土。我国1996年批准《公约》后,于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明确了我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从领海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我国的相关国内立法是符合《公约》的精神的。从以上的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对U形线的法律定位倾向于其是“岛屿归属线说”,即线内的岛屿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线内的各海域则根据岛屿的法律地位分别确定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线内岛屿、内水和领海是我国的领土范围,我国享有领土主权。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则为我国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公约》出台后,南海周边各国都宣告了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使得我国的专属经济区与周边各国产生重叠,对此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线。该种学说尽管与“疆界线说”相比会缩小我国的领土疆域,但是该学说符合我国历来在法律文件和对外声明中所主张的南海各岛屿属于我国岛屿的主张。同时,该学说能尊重南海周边国家的的海洋权利,能体现海洋划界中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