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语境下的“环境难民”
一、环境原因与人口被迫迁移的结果: “环境难民”含义的探讨 在确定“环境难民”的含义时,最重要的问题是“环境因素”与“人口被迫迁移”或“流离失所”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而这需要对大量具体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通常认为,导致“人口被迫迁移”的“环境原因”包括: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山洪、飓风、火山爆发、持续干旱等)、长期的环境恶化(例如森林砍伐、农业或农村衰退、土地退化、水资源短缺或污染、可逆性的荒漠化等)、工业事件(例如核污染或有毒物污染)、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海平面上升、经济发展(例如土地征用、大坝和水库建设)、武装冲突等。而在上述“环境原因” 中,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海平面上升逐渐成为最主要的原因。那么上述具体的环境原因是否必然导致人口被迫迁移的结果?一些学者认为,区分造成“流离失所” 的不同原因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导致人们“流离失所” 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们可能涉及政治、经济、地理等多方面的因素。
在论证二者的因果联系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派是支持论者,另一派则是反对者。以诺曼·迈尔斯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不断恶化的环境状况是发展中国家产生大量“环境难民”的关键原因。这些学者也承认其他因素,如贫困、人口增长与环境变化之间的互动发挥了作用,但是他们强调环境退化在其中起了首要的作用。针对支持论者的分析逻辑,以理查德·布莱克为代表的反对者提出了四点理由进行反驳: 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环境变化会直接导致大规模的“环境难民”,尤其是涌向发达国家的“环境难民”;环境因素只是导致“环境难民”的推动因素,而未必是首要因素;“环境难民”是一种应对环境问题的策略,而不是被动的举动;一般性的预测环境退化和人们被迫迁移的问题,并且对二者进行共识性联系, 对于理解这个问题并无助益。
支持论者和反对论者的争论揭示了环境因素与大规模人口被迫迁移之间的复杂因果联系。支持论者通过推理,并基于未来环境继续恶化的前提指出“环境难民”的潜在性和未来的严重性;而反对论者更注重实证分析,通过已经存在的证据和事实指责支持论者的观点所存在的漏洞,但他们没有提出环境因素如何与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导致大规模人口迁移的分析路径。 “环境难民”一词最早被世界观察研究所的勒斯特·布朗在20世纪70年代首次使用。但是,真正系统论述“环境难民”含义的是埃及学者埃萨姆·艾尔· 欣纳威,他在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撰写的报告《环境难民》中将“环境难民”定义为:“由于显著的环境破坏 (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威胁到人们的生存或严重影响其生活品质,以致被迫暂时或永久地搬离其居处的人们。”
此后,“环境难民”一词被广泛使用。诺曼·迈尔斯则通过描述的方式界定“环境难民”:“由于干旱、土壤侵蚀、沙漠化、森林过度砍伐和其他环境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在原来的家园不再能够获得安全的生活环境。在绝望之中,这些‘环境难民’……意识到他们除了到别处寻求避难,没有其他选择,不管这种尝试是如何危险。”他特别强调“人祸”所造成的“环境难民”,例如政府管理不当而产生的“灾难扳机”效应,例如国土规划不当、工业灾害等。从现有的证据和环境恶化的趋势,尤其是全球气候变暖所导致的海平面上升的事实来看,“环境难民” 不是虚构的传说而是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不得不面临的残酷的现实。环境因素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导致人口被迫迁移的结果上越来越占据重要的位置, 不论是在国内层面上还是在国际层面上。二、从国际法看“环境难民”: “环境难民”的国际法地位 国际法有关“难民”的规定主要有1951年《有关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根据这两个国际法文件,认定“难民”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因素: 主观因素,即必须是“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而遭受迫害”。这种“畏惧”不能是假想的,须有“正当理由”。
但该定义并未要求避难申请人所称“迫害”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或已经实际发生; (2)客观因素,即“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从公约所规定的“难民”概念和两个因素来看:首先,对所谓的“环境难民”来说,很难证明他们离开家园是由于受到上述主观因素中五种原因之一的迫害,还是环境原因结合上述五种原因之一的迫害,况且对迫害的畏惧是一种主观的感受,难以作为客观的标准加以衡量,也就很难对他们进行个别的甄别;其次,“公约难民”的一个客观要件是跨越国际认可的边界,但是, 大量的所谓“环境难民”是发生在国家内部,不具有跨越边界的特征。因此,“环境难民”虽然被贴上“难民” 的标签,但它显然不是国际法所认可和保护的“难民”, 也就不能享有国际法所规定的难民权利和待遇。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新的情势的出现,一些地区性的国际组织尝试着对“难民”概念进行扩张解释。
1969 年《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的公约》增加了一个段落来补充1951年难民公约中的“难民”定义:“难民”一词也适用于凡由于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严重扰乱其原住国或国籍所属国的一部分或全部领土上的公共秩序的事件,而被迫离开其经常居住地到其原住国家或其国籍所属国以外的另一地去避难的人。1984年通过的《卡塔赫纳宣言》则认为“难民的范围还应包括那些因为一个国家内出现了普遍性暴力、外国入侵、国内武装冲突、大规模侵犯人权或其他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事情,而使其生命、安全和自由受到严重威胁而逃离该国的人。”随后的1993年《圣约瑟宣言》“号召有关国家推动现存的区域论坛以处理诸如经济问题、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涉及难民、其他被迫迁移的人口和移民等议题。”〔然而,上述对“难民”定义的扩展依然没有将“环境因素”作为一个独立的原因包含在内,更没有为“环境难民”提供保护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