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
发布日期:2020-03-09 作者:张学增律师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上市交易;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8、多次(3次以上)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从以上标准可以看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对股东和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也可以构成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虽然是单位犯罪,但与一般单位犯罪不同的是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如果对公司、企业判处罚金,必将加重公司、企业负担,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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