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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不适用死刑

发布日期:2020-01-18    作者:张学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的任务之一就是寻找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各种依据,其中要深挖不同时期适用死刑的司法政策,因为,适用死刑的司法政策决定了相同的杀人情节,在不同时期会受到不同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是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性文件,是法院判决死刑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重要依据。《纪要》规定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应格外慎重,严格控制,只要有足以影响死刑适用的从轻量刑情节,就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只要能够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被害人谅解的,就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核准案件中,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尽管罪行已达到极其严重,但具有下列情形的仍然考虑不判处死刑:
       一、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对因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如果没有特别从重的量刑情节,只要具有自首情节,一般可以不适用死刑。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的立功,一般是指重大立功,如检举的对象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一般立功的同时还具有其它一般从轻情节的,综合整个案件情况,也可以不适用死刑。 
       二、被告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直接责任。对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的一般不适用死刑,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对被害人有一般过错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其他量刑情节,能不适用死刑的就不适用死刑。 
       三、被告人犯罪后自动归案,没有如实交代罪行,或者如实交代后又翻供。此种情况不是标准的自首,也不是准自首,因此,不是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但对于被告人主动归案的行为,客观上对及时破案,防止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减少侦破成本,具有积极的意义,应当鼓励。因此,对此种情形应结合犯罪情节和其他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判断,能不适用死刑的就不适用死刑。 
       四、被告人亲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后,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的。被告人杀人后,其亲人深明大义,带领公安人员直接抓捕被告人,或提供被告人较为隐蔽的藏匿地点,或打电话诱捕被告人等,他们对被告人的杀人行为痛心疾首,也寄希望于自己的亲人能够得到从轻处罚。对这种深明大义的正义之举应当倡导,应给予积极的司法评价。对此种情形如果被告人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没有特别从重情节的,一般不应适用死刑。 
       五、被告人亲属协助抓获同案人或者其他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被告人的罪责,其亲属往往不惜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冒着被报复的危险,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与被告人同案或者其他案件的重大嫌疑人,为破获一些重大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对这一行为本身应予肯定。这虽然是被告人亲属的行为,不是被告人的立功表现,但在量刑时也应充分考虑。对此情形应综合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和其他量刑情节,如果犯罪情节一般,就不应适用死刑。 
       六、被告人坦白主要犯罪事实,对定案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或者对抓获同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被告人坦白主要犯罪事实是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在案件没有完全侦破时,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坦白的事实线索,获得重要证据,抓获同案重要的犯罪嫌疑人,对破获、证实全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此情形下尽管被告人不是立功,也可以根据案情从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七、被告人因其他罪被羁押,将自己故意杀人的线索告诉同监人犯,让其检举立功。这种行为虽然不构成自首或立功,但对案件的侦破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一些常年得不到侦破的无头案,对此种情形如果杀人情节一般,也可视案情酌情从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八、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应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预谋,犯罪情节,犯罪前,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考察。如果是临时起意杀人,激情杀人,杀人行为有所节制,犯罪动机、犯罪情节一般,或者作案后及时救助被告人,犯罪前表现较好,犯罪后认罪、悔罪的,可以不适用死刑。 
       九、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只要可以考虑不适用死刑的,就应当积极进行调解,鼓励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控制死刑适用的重点。 
       十、家庭成员强烈要求不要判处死刑的。夫妻之间因感情、财产或者其它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因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父母、兄弟姐妹往往情绪激动,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但被害人的子女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况下,不想再失去至亲,强烈要求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对此种情况,应充分尊重被害人子女的意见,做好被害人其他亲人的工作,不适用死刑。 
       十一、被告人作案时刚满18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一个人的成熟、成长是渐进的,需要一个过程,对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18周岁,超过一天,几天,甚至几个月是没有太大区别的。所以对刚满18周岁的被告人,如果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考虑到他们涉世未深,对事物的认知度和行为的自控能力都比较弱,就不能适用死刑。70周岁已经步入老年,他们对事物的反映比较迟钝,认知力和自控能力都在减弱,因此,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一般也不适用死刑。 
       十二、醉酒犯罪。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的范畴,不在此例。我们说的是普通醉酒后犯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醉酒杀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应按照案情考虑死刑的适用。如双方素有积怨,借酒闹事,故意挑起事端而行凶杀人的,如果没有从轻情节,可以适用死刑。再如被告人一贯酗酒闹事打人,酒后与他人话不投机就故意杀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如果没有从轻情节,也可以适用死刑。而双方素无矛盾,甚至关系尚可,因喝酒过量发生争执而杀人的,如果没有从重情节,可以不适用死刑。这种醉酒杀人与故意利用醉酒实施杀人,在主观方面差异巨大,喝酒前被告人并无犯罪故意,醉酒后因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而杀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符合法律精神,也能为社会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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